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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3-10 点击数:3744

本网讯(本网综合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胡卫日前在全国“两会”提案中建议: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为此,《决定》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实践表明,坚持教育公益性,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既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教育生态、扩大教育供给、满足多元需求的一条重要途径。
   
毋庸讳言,和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改革也步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虽然过去一段时间教育行政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民办教育上做了许多有益探索,推出了不少得力举措,尤其由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立项的11个地区12个民办教育改革试点项目在实践中取得了可喜成效,但就全局和总体而言,民办教育改革仍然进展不大,一些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桎梏(如产权归属、税费减免等)和政策壁垒(如财政扶持、教师待遇等)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在要不要发展民办教育怎样发展民办教育两大核心问题上,迄今为止相关政府部门仍然没有形成集体共识和采取统一行动。其中最好的例证就是,已经历时三年且已反复修改了22稿并拟以国家十一部委联合发文的有关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30条意见至今没有出台,也由此导致已连续两次列入教育部党组年度工作计划的第一次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未能如期召开。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干扰,当前在民办教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问题上,一些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不敢改革创新、不愿改革创新、不让改革创新、不会改革创新的状况。这种局面导致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动力不足、热情消退,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据可查的官方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速度明显降低。以2011年为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仅为111.87亿元(低于2001年的128.09亿元),只占当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23869.29亿元的0.47%,而2006年全国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达549.06亿元,占到当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的5.59%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则强调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和引领下,教育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在2014年度工作要点中再一次将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下面,立足国情、联系实际,本人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更好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五个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切实加强部门协调,同时积极回应各方重大关切。办学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破解的瓶颈不少,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系统,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相关部委务必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只靠教育行政部门一头热、一肩挑,显然已经解决不了民办教育面临的诸多深层问题和矛盾。为此,建议尽快成立由国务院主管领导牵头,有教育、发改、财税、民政、人保、编制、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学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涉及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民办教育宏观政策时,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全面把握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积极回应民办教育举办者办学者的多元诉求及重大关切,而不能秀才举兵、闭门造车,否则这样制定出来的政策是缺乏针对性和生命力的。
   
第二,逐步完善顶层设计,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大胆探索。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显著,在进行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制定民办教育宏观政策时,务必要求同存异,留有余地,承认差异性,尊重多样性,切忌一刀切、大一统。就国家层面而言,应该着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侧重于就某些带有普遍性且地方不能作为的重大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即可,而尽可能将一些个性化、特殊性的问题留给地方政府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去加以解决。同时,要按照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着眼于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大胆探索符合区域特点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制定出台更多有利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三,稳妥推进分类管理,同时公平对待不同类型学校。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是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逐步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的必然趋势。为此,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四法一揽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了《教育法》中对举办营利性教育的限制性规定,并取消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但是,鉴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主要特征是投资(出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基本国情,本人认为,在逐步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时,在价值判断上应秉持公平正义原则,要防止在倡导和鼓励非营利教育机构发展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产生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新的制度歧视乃至道德绑架,否则将可能导致举办者的政策性恐慌,产生逆向选择公地悲剧。我认为,无论是营利性教育还是非营利性教育,都是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只要依法、诚信、规范办学,都应该得到鼓励、支持和尊重。
   
第四,主动引导内涵发展,同时加大公共财政有效资助。随着社会需求不断变化升级,今后一个时期,民办教育必须也只能走创特色、提质量、塑品牌的内涵发展道路,才能更好地生存发展。除了少数地区、个别学段对民办教育尚有较强的补充性需求外,多数地区、多数学段的民办学校,都要逐步从满足补充性需求为主转向满足选择性需求为主。为此,除了学校层面的意识自觉和不懈努力外,迫切需要政府层面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而秉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学校的资助力度,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途径、最为有效的抓手。建议国家财政、教育部门尽快依法建立中央政府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通过启动民办学校强校工程强师工程建设等举措,引领和支持民办学校争创特色、办出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内涵提升、转型发展。
   
第五,更加重视规范管理,同时保障民办学校自主办学。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角度讲,规范也是一种促进。本人认为,就现实而言,通过一定的制度性安排,确保民办学校依法诚信办学和良性稳健运行,是十分必要的。当前在规范管理上,应重点推进民办学校完善治理结构、公开办学信息、健全财务管理、防范办学风险等方面,尤其要重视清理整顿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不当竞争和失范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对民办学校采取任何行政规制(包括委派政府督导专员、实施学费专户监管、开展年度验审检查等)都应依法、依规进行,把握好一个度字,不应损害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干扰学校正常运行和教学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民办学校的体制机制优势,增强其办学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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