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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外部融资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应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7-5 点击数:5516

方建锋

本世纪以来,教育领域中民间资本投入经历了短暂的下滑后,又迅速回暖,预示着与证券、房地产等传统投资行业相比,教育行业投资风险较低、预期回收稳定的特性,决定了民间资金投入教育的动力不但始终存在,而且有持续增强之势,尤其是在当前实体经济不甚景气的背景下,民间资本进入教育行业的冲动更加明显。2000,民间投资教育领域的资金总量为199.9亿2006上升至639.0亿,增长219.66%。其后,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的大幅增加而急剧下降;但是自2007年起,又开始呈现出持续上升的势头,由174.0亿上升至2013年的233.0亿,增长33.91%

受限于国内现行贷款政策,教育机构获取贷款一直存在较多现实障碍,因此,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教育机构而言,通过上市向社会外部融资已经成为可选方案之一。本世纪以来,除新东方、好未来等在海外市场成功上市融资外,民办教育机构开始在国内资本市场融资。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全通教育、昂立科技、大边枫叶、远大股份、朗顿教育、华图教育、分豆教育、圣才教育、书网教育、麦可思教育等130余家教育机构纷纷在主板或新三板挂牌。2014年我国教育上市企业营收达到23.23亿美元,比201320.25亿美元增长15%

教育机构上市,除可以解决融资这一现实困难之外,至少还有两方面的附加功能:其一,通过上市,将个人举办的教育机构转变为相对广泛持股的社会机构,提高社会影响力;其二,通过上市,在股权或股份交易过程中实现投资的回报并变现。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教育机构以上市为主的对外融资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加政策倡导的非营利性与具体实践中营利诉求的冲突。从现实情况来看,民办教育举办者中存在实际利息回报和利润回报的占到90%以上,这一点在民办教育中的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但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在总的导向上仍是要求投资办学者以社会公益或慈善为目的而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这在现实中必将导致一系列操作层面的问题。2015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已删除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相关条款。2016年初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中也已删除了合理回报的相关条款,并且在修订建议中明确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修订将可望为解决教育营利性的法律障碍提供可能。但如何协调解决好教育本身的公益性与资本天生的逐利性之间的矛盾冲突,仍将是个需要深入实践和研究的命题。

其次,投、融资双方在控制权方面的角力容易引发纷争,甚至产生内耗。教育机构举办者要求投资者不能参与管理决策,但投资公司则认为教育机构接受了投资,就应该全面受制于投资方。这种矛盾是在投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必然导致的。

其三,民办教育机构长期利润能否稳定增长的不确定性。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机构重规模、轻质量,重收益、轻服务的倾向仍然存在。随着教育领域竞争的加剧,经营成本必将现出上升趋势。

其四,股市正常波动会影响到已上市教育机构再融资。资本投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财富的增加,但股价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多,随时会出现波动,从而间接导致民办教育机构进一步融资的难度加大。

对未来希望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民办教育机构而言,一下建议或可提供参考:

一是双法人结构规避组织形式风险。也就是说,民办教育机构仍以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形式存在,但要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投资公司的项目来经营,最终以教育投资公司为主体进行上市融资。

二是两权分离式规避管理架构风险。投资者组成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组成教育机构管理层,独立管理教育机构的日常事务。这样的架构设计有助于资本运作与业务管理进行合理区隔,各自进行相对独立的专业操作,有利于教育机构整体的良性发展。

三是独立董事制和行业监管规避约束机制风险。鉴于教育事业的特殊性,独立董事比例应当高于其它类上市公司,以保证有足够的表决权制止公司做出有损公众利益的举措。

 

(作者:上海市教科院科研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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