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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省级《民办教育实施意见》的借鉴意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7-3 点击数:2774

2017629日,辽宁省率先公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更为细化地阐述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政策、学费定价、政策扶植层面的差异性,以及民办学校在收益、退出的分类管理机制。辽宁省的《征求意见稿》作为首个公开发布的实施意见,具有被全国其他省借鉴参考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对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用地政策: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仍为科教用地。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用地政策优惠,主要以划拨的形式给予土地优惠。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者租赁等有偿方式供给土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照协议方式供给土地。总体来讲,营利性民办学校须有偿使用土地,用地性质仍为科教用地,只要不变更土地用途,政府应该不会收回再重新定价。

所得税税收政策:仅提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收入(教育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营利性收入部分仍要缴纳所得税。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仍未明确所得税税率及具体的税收优惠。但是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扶植力度上差异化是确定的。

学费定价: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费政府定价,幼儿园、高等学校的学费可自主定价。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市场化调节,具有自主定价权。我们认为,小学、初中学历教育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只能以非营利性的形式存在,办学结余不能分配、学费不能自主定价;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多数民办高中的举办者会倾向变更营利性,通过学费的市场化调节实现收益最大化。未来K12学历教育的格局很可能变成社会资本加大高中的开办力度,减小小学、初中的开办力度,高中的民办渗透率远高于小学、初中的民办渗透率。

(中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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