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教育要闻

两部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9-23 点击数:2046

本网讯(新华社消息)记者2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11日至20164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

通知同时明确了孵化企业需符合的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等。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23427;累计访问人数:6306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