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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税收优惠对策与建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9-26 点击数:2254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其制度框架设计和现行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对选择营利性经营的民办学校造成较大影响。本文基于民促法视角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以供探讨。

 

一、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衔接



    理顺政府各部门职责,促进立法,加强现行税收政策与民办教育行业管理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整合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健全民办学校税收政策规范体系。民办学校税收优惠体系应从顶层制度设计着手,消除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立法冲突,规范政策执行依据,实现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体系的内在统一。 

 

    现行大多数税收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范围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或“经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的学校” 或“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类似框架设计不符合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建议首先列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适用条件与判断标准,便于明确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民办学校的范围。其次重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独立的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填补立法空白。 

 

二、进一步优化民办学校税收优惠制度



    国家规制部门应充分调研,在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础上,敢于突破不合时宜的思想和政策桎梏,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同时,为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发展创设必要的空间,调整民办高等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加大捐资办学税收优惠力度,鼓励社会和个人的教育捐赠;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或减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免征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财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按民办学校营利程度或投资收益率、民办学校开办地区等区分制定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制度等。并建议财税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成立民办教育财税监管中心,专职审核与监管分类优惠税制法规的确立、执行。

三、适当增加受民办学校教育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向受教育者个人提供税收优惠比向教育供给者提供税收优惠更直接,在管理上也更利于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例如,参照国外实践,对个人和家庭的教育支出给予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对学生教育贷款利息允许全额扣除;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所得税的扣除比例。

 

四、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减轻营利性民办学校经费负担



    在现行税收优惠制度框架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合理减轻民办学校的经费负担,有利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

 

民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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