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为何享受不了税收优惠
—— 全国政协委员区鉷建议完善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报讯(记者 翟帆)“现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相互之间冲突的有很多。”日前,在民进组小组讨论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外语学院研究室主任区鉷发出感叹。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这纸通知成为税务部门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这一部门规章与后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明显矛盾。第38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区鉷说。按照司法解释,《通知》发布在前,《实施条例》颁布在后,如有冲突,要按后颁发的执行。而且《通知》是部门规章,《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当上下位法规相抵触时,不论颁布时间先后,一律按上位法执行,即按《实施条例》执行。如果这样,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应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免征其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理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区鉷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也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第44条规定,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可见,这一“结余”是在比企业获得利润严格得多的规定之下取得的,已经具备了完成国家特别规定的义务之后取得的公益性特点。“至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可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规定。”区鉷说。
区鉷又引用了教育法第25条条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样,经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自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遗憾的是,民办学校至今仍未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样,目前民办学校缴纳社保也要按企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让区鉷不明白的是,当《物权法》规定学校、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的资产不能用于抵押的时候,民办学校就又成了公益性单位了,民办学校想要用学校资产抵押贷款是不可能的。
因此,他建议教育部提请全国人大采取措施,完善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教育报》2009年3月13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