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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两会”提案:促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3-10 点击数:4524

本网讯(本网综合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胡为在全国“两会”提交的提案提出:“促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

独立学院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产物,自上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已走过10多年的发展历程。该制度设计既成功嫁接了公办高校的品牌优势,又充分发挥了民间资本的资金优势,从办学伊始就实现了高起点、跨越式发展。据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有独立学院303所,占全国本科院校数的26.5%,在校生278万人,约占全国大学生总数的五分之一。
    20084月,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26号令,对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过渡期。如今,五年过渡期大限已到,全国300余所独立学院这一庞大群体的命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独立学院发展与规范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瓶颈难题和深层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独立学院规范工作进展缓慢。不少省市并未出台相关落实政策,许多独立学院还在观望等待。有的独立学院引进了社会资本,但占地面积、办学条件离相关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大部分独立学院的资产没有过户,全国只有138所独立学院落实法人财产权,仅占总数的44%;大多数国有民办独立学院没有自己独立的校区,办学指标无法达到普通高校设置条件。
   
二、独立学院利益纠纷矛盾重重。许多母体高校从独立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15%—40%作为巨额管理费,导致独立学院后续资金不足,生均办学成本降低,后劲乏力。独立学院转设时,母体高校要收取1亿多元分手费,影响了学院可持续发展。一些不负责任的公办大学在利益的诱惑下,举办校中校,背离了举办独立学院的初衷。
   
三、独立学院没有享受同等法律地位。虽然26号令规定独立学院依法享有规定的扶持政策,但现实中独立学院既享受不到公办高校的待遇,又享受不到民办高校的政策,处于尴尬的夹心层。独立学院缺乏办学自主权,没有独立的户口,不能参加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科研项目的申报评选,不能参加省级会议,不能收到省级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规范发展,建议如下:
   
一、规范整治校中校。部分公办高校利用校办企业、校友会、基金会等公办资源开办校中校,假借政策之名搞假独立和变相双轨制,收取高额学费,这种办学形式是公办高校的翻牌,稀释了公办教育资源,影响了公办高校教学质量,严重损害了独立学院的整体声誉。此类独立学院既可以从计划中得到好处,又可以从市场获利,引得更多公办名校争相举办独立学院,恶化了民办高校的生存环境,影响了教育公平。由于公办高校办民校可以为公办高校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带来额外收入,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对此往往视而不见,这不仅助长了教育腐败,而且损害了政府和名校形象。对于此类办学形式,要加强管理,予以规范,使其回归母体高校或终止办学。
   
二、建立差异化规范举措。由于独立学院办学主体多元、合作形式多样,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独立学院的特点,给予差别化规范。对于国有民营独立学院,支持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找到有实力的企业作为投资方,做到独立法人、校园、教学、财务、招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7个独立后,继续以独立学院形式存在。对于由企业投资创办、民营资本占主体的民有民营独立学院,支持其对照标准,完善条件,转设为完全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对于优质公办高校和民营资本、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创办的混合所有制独立学院,要积极扶持,促进其快速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转型。对于部分由母体高校自身创办、无法完成评估验收的独立学院,鼓励其回归母体高校或逐渐减少招生,终止办学。
   
三、政府给予更大力度支持。一是校园建设。独立学院验收遭遇的首要拦路虎是占地面积不足500亩,难以达标。地方政府应将独立学院建设用地纳入整体规划,采取行政划拨、优惠出让等形式予以支持。二是资产过户。独立学院资产过户需要缴纳大笔费用,政府应协调财政、土地、税务等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减免过户费用。黑龙江省已出台相关政策,促进独立学院资产过户。三是法人登记。独立学院绝大多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的错位导致独立学院教师社会保障、退休待遇与公办高校教师存在天壤之别。可探索将非营利性独立学院登记为事业单位。目前浙江、江苏已有部分独立学院登记为事业法人。四是公共财政。随着办学成本的增加和政府对公办高校投入的加大,独立学院的学费收入已不占优势。政府可以采取专项资金、生均补贴等形式对独立学院给予财政支持。上海市独立学院已享受到政府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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