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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6-28 点击数:6555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政发[2008]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动创业富民的决定》(长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保障民办教育合法利益
    (一)保障民办教育同等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利益。允许教职工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教龄没有间断的,政府部门为其连续计算工龄教龄。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正式聘用工作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上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就业与户口管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民办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县(市)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享受有关减免和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已由政府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保障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利益。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向学校出资,由学校向其出具出资凭证,出资者凭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学校所有资产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一)落实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市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在城区的由市管理;在县(市)的由市和县(市)共管,以县(市)为主。民办初中、小学、培训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管理。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公示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实行限期改正,并限制招正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统筹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准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准许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招收境外学生。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市、县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限制条件。
    (三)规范民办学校学校办学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注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得在媒体刊(播)发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
    三、积极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把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用地同等对待,统筹安排。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收回。民办学校在校舍建设和水、电、气供给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自2008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0万元,重点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
    (二)优化办学环境。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依法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支持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税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和环保部门负责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从严从快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负责宣传导向,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要成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人员分管民办教育工作。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作为对区、县(区)政府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桥梁、纽带、参谋作用和维权的职能,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扶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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