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办高校有了一定的发展,为缓解教育财政压力和弥补教育资源不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在办学过程中民办高校也遭遇了如下种种困难,它们迫切希望继续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舆论对民办高校的看法发生了变化,认为民办高校出资者的办学动机不端正,都是为了赚钱,因而对办学者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其次,在这样的社会舆论下,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设置的条条框框越来越多,监督、检查、评估十分频繁,使民办高校不堪负担;第三,在主管部门对办学的指标要求越来越高、且教育成本日益上涨的情况下,民办高校的学费却不能相应提高,致使民办高校面临很大的经营困难;第四,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出资者的合理回报设置了较多的规定,出资者的合理回报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不仅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也使他们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获取回报;第五,法律和政策对民办高校的产权归属长期没有明确,致使出资者对资产过户到学校后是否丧失产权存在疑虑,不愿意继续扩大资产投入,甚至出现要退出教育事业的想法。
国务院、教育部等政府部门自2010年以来先后颁布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等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也进一步指出,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供市政府决策时参考。
第一,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对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在具体实践中要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并将其看作是我国未来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随着经济增长的趋缓及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未来公办高校很定会遇到经费瓶颈,如何有效利用民间资金办高校,这将成为今后改革开放中发展高等教育的重要课题。
第二,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明确各类民办高校的不同职能,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和管理。现阶段民办高校的主要职能是培养应用性人才,为此主管部门不宜像对待公办高校那样,要求其在教学设施、科研条件及专任教师等方面达到很高的标准。当然,符合培养应用性人才的基本准入条件还必须坚持,也必须健全有效的退出机制。
第三,既然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政府也应该给予其必要的财政资助。目前重要的是要改变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方式,财政资助应主要针对学生,对选择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学生一视同仁,让他们都能同等地享受政府公共财政的补贴,从而体现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
第四,现阶段要让民办高校的出资者放弃产权和回报,选择非营利性办学方式是不现实的,要真正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就必须充分顾及出资者的合法诉求,在公益性前提下,依法保障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权益。当然,合理回报、回报比例和回报途径等应经过科学论证,在此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通过立法来确定。
第五,现阶段我国真正愿意放弃产权的捐资办学者是极少数,大部分出资者还是投资办学,希望拥有投入资产及增值资产的产权,并能得到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因此,亟需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制订民办高校产权归属的法律法规,保障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基本权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