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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分类管 殊途同归大智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3-31 点击数:2692

把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来加以对待,这两个类别采取不同的国家政策、地方法规来进行扶持和推动。
  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配套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等相继发布,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据了解,日前辽宁省教育厅已经联合各类民办学校以及相关厅局展开调研,根据辽宁省民办教育实际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咋界定?

  分类管理的焦点是学校的营利和非营利性。选择营利性的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沈阳市民办教育协会于永富认为,从学校办学性质、价值追求的属性上来说,营利性民办学校更能彰显市场规则,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能体现国家意志; 营利性民办学校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分类管理后政府给两类学校不同的扶持政策,也给了它们不同的发展空间。

  两类学校怎样顺利过渡?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会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现有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
  记者从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了解到,目前教育部并没有就分类管理设置统一的过渡时间,各省教育部门都在积极推近落实。

  分类管理后如何规范办学?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俞敏洪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制度表示赞同。但他也担心,在执行层面出现变异。比如一些学校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干着营利的事,如何进行监管,考验有关部门的智慧。
  一旦选择营利性学校,是不是所有政府的优惠政策都要收回?蒲公英教育集团董事长吴文鹏疑惑道:现有学校为政府区域教育分担了责任,仍然具有公益性,仍然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项政策待遇上应当比一般企业给予更多优惠。为此记者查阅了《意见》和《监管细则》,从年度检查、信息公开、教学质量、财务审计等多方面都采取措施,保证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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