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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出台方案 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改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9-14 点击数:1983

 

本网讯(福建日报消息)日前,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漳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结合漳州市实际,推进漳州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办法》适用于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如何分类登记?根据《办法》,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现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清算完成后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

现有民办学校应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清算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涉及土地事项的,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涉及税收事项的,应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基于该选择后续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予以差异化的扶持和管理。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后,学校应于2周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公众号、校务公开栏发布公告并承诺负责原校债权债务。

《办法》提出稳妥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立。现有民办学校为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其中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学校董(理)事会要制定学校分立的方案,依法分立后再进行分类登记。分立后的民办学校之间分担债务,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仅承担自身义务教育办学产生的债务。

另外,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原有办学历史和相关资质按规定予以认可,在企业法人登记部门预核校名时保留原有字号(等法人登记后,如有需要再申请变更校名);保留原有荣誉称号、奖励和等级(如省级达标高中、市一、二级民办幼儿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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