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在全国两会提出,加快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议。
胡卫在提案中说,自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十条”)发布以来,国家及地方层面所推出的一系列举措,尤其是“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有力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极大程度缓解了人民群众“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这其中,民办幼儿园做出了很大贡献。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有54%适龄幼儿在民办幼儿园就读。实践证明,加速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提高我国学前教育普及化程度,推动学前教育公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当前我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识存在误区。“面向大众”、“收费较低”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主要特征之一。但有调查数据显示,70%的社会民众把普惠性幼儿园简单理解为“低质量”、“低成本”或“免费”幼儿园,部分地区相关部门仅以财政补助下的学费降低政策来操作国家政策,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质量观”缺乏正确认知和正面解读。
二是地方性财政资助力度极为有限。虽然当前民办幼儿园机构数已经达到全部幼儿园机构总数的2/3左右,且民办在园儿童数也已超过全部幼儿园在园儿童总数的50%,但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对于普惠性民办育儿园的财政资助严重不足,公共教育资源分配比例明显失调。据有关统计资料,2015年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支出中,投向民办幼儿园得经费尚不足10%。对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支持力度与其功能地位极不相符,这制约了民办幼儿园更大发展,使其普惠性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是相关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走样变形。各地财政对民办园的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差异悬殊,财政资助政策存在较大随意性,只关注前期资质认定与当期资金发放,对财政资金后续使用缺乏绩效评价和有力监管,导致资助效果不甚理想。一些地区不顾民办实际,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一刀切”,导致一些民办园刻意压缩办园成本,造成办学质量受到影响。此外,很多地方在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配套政策上,也存在落实不力、施行缓慢现象。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部署,到2020年,我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要从2015年时的75%提高到85%。鉴于未来一个时期,受经济发展及财力制约,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学前教育的力度不可能有突破性增加,因此还必须研究制定更多灵活有效的政策举措,加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才能实现“十三五”期间的学前教育目标。为此建议:
1.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质量监控办法,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按照“国十条”等政策指导精神,建议从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维度,由国家颁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体系,解决各地各自为政的问题。一是颁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了满足基本办园条件外,还应满足一定的收费和质量标准;二是要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控制机制,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质量评估标准,通过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估组织等方式,从认定程序、办学过程、资助发放等各方面进行办学质量监控,确保民办幼儿园能够长期提供有质量的、普惠性的教育服务。
2.提升资助统筹层级,推动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快速均衡发展。鉴于我国地缘辽阔、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区域教育经费投入水平差异巨大,需要打破由地方财力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做法。提升财政资助统筹层级,有利于加速解决我国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农村地区、边远落后地区以及进城务工子女等“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省市,主要由省一级政府统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提升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均衡程度;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省市,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而省市财政主要用于发展公办学前教育,实现公民学前教育齐头发展的格局,加速完成学前教育普及任务。
3.加速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体系,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学前教育。一是建立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加强“普惠性”的正面解读和宣传,提高社会各方面的思想认识,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创造宽松舆论环境。二是根据教育“软服务”特点,健全学前教育政府服购买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补助资金引导功能,创新以奖代补办法,尽快研究出台共建配套园舍租金减免、公办园与民办园对口支持以及相互委托管理、相互购买服务等具体举措。三是切实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培养工作,将民办园教师培养统一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养计划之中,给予相应经费保障,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提升的高水平师资缺乏问题,巩固和提高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办园质量。四是健全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加强财务审计工作,确保直接财政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公共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