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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3-8 点击数:3830

张志勇

    3月,全国两会开幕。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发表《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案,提案中指出要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等。以下为提案全文:

  2016年,是中国民办教育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不平凡的一年,2016418日,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国人大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20171月,《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可以说,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制度设计,总体上已经完成,似乎民办教育的春天已经到来。但事实却是,民办教育工作者和民间资本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却大多持等待观望态度,甚至不少在千方百计地转移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对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没有落地,致使大多数民办教育工作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前景缺乏信心,没有安全感。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大意义,明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优惠政策。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大意义

  一是教育现代化离不开民办教育。有专家认为,教育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才能支撑中国教育现代化的实现。2015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26%,其余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比重为0.98%,教育经费总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24%。一方面,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来支持中国教育的现代化。

  二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教育的需求离不开民办教育。要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很重要的一点是提供适合的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教育的个性化需求。民办教育在提供人民群众多样化选择方面有重要的价值基础,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重要支撑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呼唤民办教育加快发展。

  三是提高教育质量离不开民办教育。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各级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中国人实现了一个伟大的中国梦,那就是有学上。可以说,中等以下教育机会短缺时代过去了,现在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提高教育质量,或许可以说,中国教育事业进入了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主题的新阶段。我们要激活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可以反过来倒逼公办教育的改革,推动公办教育的发展。

  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怎么理解?我认为,一是在专业发展机会上一视同仁。各级政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各种机会,如国家级和省级培训项目,民办教师要与公办教师一样对待,共同参与。二是在科研项目上一视同仁。教师申请科研项目,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具有同样的申报权利和机会。三是在社会保障机制上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交纳养老保险。2016年,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出台文件,在青岛、潍坊、德州试点,潍坊已有1844名教师、齐鲁医药学院305名教师按照事业单位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如果解决好上述问题,民办教师的稳定感、安全感会得到很大增强。四是创新公办与民办教师的交流通道。公办学校教师可以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特别是民办高校。可允许教师保留公办教师的身份。

  我们要创造一个公平参与竞争的教育资源配置市场,公共教育资源配置无论在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都是实现公共效益的一种形式。民办学校不要希望政府来解决教师工资、生均教育事业拨款等,那就公办、民办不分了。但是其他方面,如教师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各种教育专项投入等,应该允许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同时进入。

  三、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改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那么,这里的国家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怎么理解这句话?显然,按科教用地管理,这里并没有区分非营利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也应该按科教用地管理。恳请各级政府尽快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7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意见》第十四条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其中,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用税。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联合下文,对科技企业、大学科技园的用地、税收优惠曾做出如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器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免收营业税。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国家参照高新企业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和税收方面可以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

  其中:(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利性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营利性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以及营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于从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转设为公司制企业的营利性学校,在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账面原值过户的校园用地及校舍,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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