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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取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2-21 点击数:2676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湖北省决定取消全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鄂教发〔20098号),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来看看还有哪些要求吧!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有规定内容

  凡经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层次类别)、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联系人、招生人数、毕业(结业)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等内容。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准确真实规范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夸大其词,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将实行事后备案

  对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将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纳入年检的重要内容,民办学校需提供年度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基本情况、清单及原件。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将接受多方检查监督,违规将究责

  民办学校利用社会媒体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同时在校园网登载,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负责调查核实,及时责令改正。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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