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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0 点击数:4982

    各民办高等学校:

    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委将对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成人高校(含筹建院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开展2016年度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基本办学条件;

    (二)依法治校情况;

    (三)资产与财务管理情况;

    (四)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与科研情况;

    (六)党团与学生工作情况;

    (七)其他法定事项。

    、检查要求

    (一)各民办高校请于2017120 日(星期五)前登录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检查报告。

    (二)我委将于20173月组织人员到各民办高校开展实地检查,具体检查日程另行通知。其中,对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学校(不含已连续三年未实地检查的学校),除到校核对财务管理数据外,本年度不再进行实地检查,以后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三)逾期未参加或未通过检查的民办高校,我委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人:卓保彤;联系电话:23117082

     

    附件:1.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评判指标

    2016年度)

    2.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观测指标

    2016年度)

    3.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学校填报信息(2016年度)

     

     

    20161227

    本文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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