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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再认证问题研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4 点击数:1883
    【摘要】现行教师资格没有有效期限的规定,一经获得即终身有效。教师资格终身制弊大于利,不符合教师资格发展的国际趋势和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也与我国层次相当的其他职业资格要求不对称,实施教师资格再认证很有必要。应从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队伍管理的需求确定教师资格定期认证的时段划分,认证标准应立足于教师从业资格的基准,认证程序应简便易行,尽量减轻教师负担和认证部门的工作量,同时要有得力的监控和保障制度。
    【关键词】教师/资格/认证/终身制
    [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06)06—0016-05
    【作者简介】俞启定,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 100875;
    俞启定,男,湖南长沙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教育史、职业教育及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教育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就已经有多种教师分类,仅乐师中就有磐师、钟师、笙师、镈师、韎师等[1]。但中国的教师资格制度的出现,才不过10多年,1993年《教师法》颁布,确定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开始对已在职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到2004年前后,各地基本完成在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开始面向全社会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由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设工作时间不长,存在一些薄弱和不完善的环节是必然的,应该是边实施,边探索,边改进。教师资格应否维持终身制?这是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和改进过程中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愿就教师资格的再认证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利弊分析
    现行的教师资格没有关于有效期限的规定,实际上只要不触犯刑律,没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严重情节,资格证书就终身有效①。应该看到,教师资格终身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是稳定教师队伍的有力保障,尽管资格终身制不等于聘任终身制,有资格不见得不会被解聘,但毕竟还可以凭资格再谋职位。同时,它还使教师资格成为公民素质能力的一种标志,即使在应聘其他职位时,教师资格证书也有一定的价值。对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来说,即使现在当不成或不想当教师,今后任何时间都可以谋职,不必担心时间久了证书失效。因此,资格终身有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日本就是这样,尽管教师职位有限,但教师资格证书是许多人希望拿到的,并以此为荣。教师资格终身制还有具体操作上的便利,每个人只要一次认定资格即可,不需要再反复认证,从而简化了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正因为如此,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初始阶段,不宜也不大可能在资格认定的后续工作上一步到位。但是,从全面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我国的教育实际,特别是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弊端明显大于积极作用。
    教师资格终身制的主要弊端有三点:
    1.无法弥补教师资格认定的局限性。目前对在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今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者,主要是尚无正式教育教学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社会人员,对他们只能考察基础方面的内容,无法从实践方面考察他们是否能够真正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尽管申请人也参与过教育实习,但教育实习与正式在职从事教师工作相比,无论从环境、要求及个人的角色定位上都有明显差异。教育实习时间有限,体验教育教学的情境局促,与学生的关系比较单纯,实习教师的心态与在职教师也不一样,涉及不到在职工作的诸多复杂问题。因此实习只是能够获得一定的教育教学实际锻炼的机会,为今后执教打下一个必要基础而已,许多潜在的问题只有在正式在岗执教后才有可能显现出来,而初次的教师资格认定是考察不到这些问题的。
    2.忽略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性。教师职业的发展性很强,特别是现代知识更新速度很快,对教育需求日新月异,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改进,教师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技能结构,改进教育教学,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因此教师的资格标准必然要不断发展,这也是许多发展性职业所共同的要求。如果一旦获得教师资格便终身有效的话,必然与逐步发展的教师资格差距越来越大而又无法调整,不利于保证教师队伍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3.不利于在教师队伍中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例如对获得资格证书却长期不任教或任过教又转换其他职业的人,明明已经不会而且不适合再当老师了,也无法吊销他们的证书,造成持证者与实际执教者人数的显著不对称,影响对教师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更重要的是,对那些已是明显不适合再作教师的人,例如身体或心理难以康复的病变、性格品行的严重缺陷、不可逆转的职业懈怠以及影响恶劣的不良嗜好等,只要问题没有达到现行法规关于撤销教师资格的严重程度,就无法吊销资格。学校也许可以把他解聘,但不能防止他应聘到别的学校,继续造成损害。
    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其他弊端还有:难以为教师的继续教育、终身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与引导②;不利于与教师聘任制度、职称评定制度以及教师奖惩、考核、流动等管理制度整合,等等。但是这些问题涉及到教师资格应该是准入性的还是发展性的?如果是发展性的,当然应该有不同阶段的、不同层次的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证书配套,例如实习教师资格证书、初、中、高级教师资格证书等,并与教师职称、教师考核,特别是教师培训进修结合起来。如果只是准入资格,那就不一定要有这些要求。
    二、教师资格时效性的参照比较
    从现在世界教师资格制度发展的潮流看,还是倾向于对教师资格予以时效性规定,至少要在保持教师资格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再考虑是否给予终身认定。例如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通常有一定期限,其中有临时证书或紧急证书,一般是为了临时解决教师短缺问题而发放的,很少使用;有短期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一年,有些州为两年;有长期证书(包括永久证书和终身职业证书),有效期没有限制。
    美国教育界对永久性证书制度颇有微词,认为它是终身饭碗的标志,会使拥有者不思进取,最终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因而,教师证书的期限由终身逐渐向规定期限方向发展。例如佛罗里达州就已取消了永久性教师证书制度,要求教师每5年必须接受教师能力测验,视测验成绩决定去留。田纳西州、加州等也出现了一种期限为5年的证书,教师在期满后必须更换新证,才有资格继续任教[2]。目前美国很多州都形成了教师证书更新制度,制定了关于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政策而对教师更新资格证书提出要求。美国州立学校主要负责人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有47个州的认证标准对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出了要求。”[3] 新任教师具备的是临时(预备)证书,在规定期间内取得更高学位或者参加在职进修后方能取得普通(专门)证书。有些州则用学分制对教师资格认证书的更新提出要求,如半数州要求每5年修满15个学分,罗得岛州要求每5年修满9个学分。通过这些方式促使在职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
    欧盟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小学教师大多定位于公务员,其资格是终身性的,但并非一开始就能获得,而是需要积累一定时间的在职工作经历。例如德国的大学毕业生需要先到中小学做见习教师,一般需要经过18至24个月,再通过国家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正式教师资格。法国的教师资格有不同级别,拥有3年以上教学经历者,通过考核可取得高一级教师资格。此外,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教师资格证书和临时教师资格证书两种。前者又分为“教谕一级”和“教谕二级”两个级别。日本鼓励每一个教师都要为获得更高一级的证书而努力。韩国各级各类教师培养机构的毕业生最初获得的一律为二级教师证书,工作1到3年,且经过一定培训后,方可获得一级教师资格。[4] 我国台湾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实习教师和合格教师两类。四年毕业并修行规定的学程,经教师初检合格者,取得实习教师资格(初任教师者);取得实习教师资格后,经教育实习一年期满,成绩合格,并经由教师资格复检合格者,才能取得合格教师资格证书。
    这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教育制度都已达到相当稳定的形态,教师资格标准短期内也无须有显著的变动和发展,所以对已达标的教师可以维持终身有效的资格。而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还处于探索和改革阶段,教师资格制度更是初创,还很不成熟,必然要逐步完善。在这种形势下,使教师资格认定一劳永逸,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资格制度本身的完善。
    我国各类职业资格中,专业化标准严格及相对成熟的不乏有效期和定期认证的规定。例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被聘任后开始注册登记,每两年作一次检定,未通过则证书失效,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也是执业后注册,定期考核,中止执业两年以上需重新考证。律师职业资格证书虽无有效期规定,但须实习一年方可申请执业资格。如果我们认定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与此类职业相当的话,那么,教师资格仅凭职前考察即可定终身,要求显然偏低,定期进行再认证是有必要的。
    三、教师资格定期认证的实施办法
    在原则上认同教师资格应该有时效性规定后,如何具体规定和操作?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一是“何时认证”,即怎样划分时段?几年认证一次最合适?过于频繁,认证工作量大,也给教师增添更多的负担;时段间隔过长,又失去检定的意义。原则上说,定期认证的时段划分应该与教师专业发展的时段相吻合。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理论,教师专业化是教师职前、入职和职后一体化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教师专业发展是有阶段性的,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周期可以作为划分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时间标准。在教师职业生涯和专业发展的每个阶段,教师的专业素质、知识技能、心理特征、身体条件等都具有阶段性特征,教师所抱有的发展需求、教育信念和教育教学活动方式等也呈现出不同的目标、内涵和专业发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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