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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委员:以法治思维推进独立学院规范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3-11 点击数:2627

本网讯(中国网消息)独立学院整改规范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指导性和针对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亟需加强顶层设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独立学院综合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提案建议,要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要依法依规清理“假独立”、“校中校”,要加快制定营利性、非营利性独立学院分类管理办法。独立学院规范工作要与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加快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完善,做到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以下为提案的全部内容:

独立学院时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产物。2008年,针对独立学院在办学中假借政策之名搞“假独立”、“校中校”和变相双轨制等乱象,教育部为依法治教,促进独立学院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对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设置标准进行了合法化部署。该文件规定5年内,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

然而,7年多来,这部立意初衷很好的国家部门法规却执行不下去,截至2015年,只有51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为何独立学院整改规范进展缓慢?这固然与独立学院利益错综复杂有关,但是,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那就是立法跟着现实跑,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指导性和针对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当前,独立学院已站在十字路口,其改革规范工作也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将更多触及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矛盾,使得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前所未有,也使得协调各方面利益和达成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的难度不断加大。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在教育领域最核心、最本质的要求就是依法治教。规范独立学院涉及利益和权力的重大调整,面对资产过户、土地达标、产权归属、教师保障等诸多长期制约独立学院发展的深层次体制障碍,亟需加强顶层设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独立学院综合改革,为独立学院规范工作护航。

首先,要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学院落实法人财产权,是确保教育稳定、防范办学风险的基本前提,是学校作为法人存在并进行活动的物质基础,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是独立学院通过验收考察的一个先决条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提出:“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本办法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然而时至今日,地方政府、高等学校与投资人围绕资产过户工作展开激烈的博弈,进展缓慢。截至2013年,全国只有138所独立学院完全落实法人财产权,仅占总数的44%。对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加快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这是一条红线。对于由民营企业投入的独立学院,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发挥管理监督职能,督促其尽快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公办高校利用校办企业或基金会名义举办的独立学院,由于多是利用公办高校资源办学,这些国有资产的过户必须通过国资委、教育、财政、税务、发改委等部门的同意,且资产过户费用较高,导致资产过户缓慢,省级政府应发挥统筹职能,协调国土、税务、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促进改革的合力。

其次,要依法依规清理“假独立”、“校中校”。举办独立学院的初衷是利用公办高等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本,联合举办民办性质的新型教育机构,以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但在现实中“走了样”。一些高校以校本部的名义在校内举办“二级学院”,既无独立校园,又无独立师资,此类独立学院实际上戴着“红帽子”变相搞收费“双轨制”,严重影响教育公平,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假独立”、“校中校”应该坚持严格整治,以法治权,敢于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坚决破除公办高校利益坚冰,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按照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这类独立学院要么逐年缩减招生计划,回归母体高校,江苏省2014年已取消南京晓庄学院行知学院、金陵科技学院龙蟠学院等11所民办二级学院,停止其招生;要么引入新出资者,迁址办学,在校园、基本办学设施、教学组织和管理、招生、颁发学历证书、财务核算、法人资格等6个方面实现完全独立。目前,为促进独立学院办学面积达到500亩,已有一些省份采取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政府提供无偿给地、无偿建设等优惠政策,努力优化独立学院布局,充分拓展办学空间。譬如,江苏省已有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等5所独立学院从南京外迁至泰州、扬州、连云港、淮安等地办学;浙江省有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等一批独立学院从杭州外迁至其他城市,拥有了独立新校区;江西有江西师范大学科技学院等3所独立学院从南昌搬迁至九江共青城办学。

同时,要加快制定营利性、非营利性独立学院分类管理办法。独立学院的资本成分复杂,投资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各异。据统计,全国292所独立学院中201所举办者有房地产及各类投资企业背景,约占独立学院总数的68.8%。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许多民营企业投资举办独立学院希望从中得到回报,但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投资者往往选择隐蔽的手段暗中营利。

当前,独立学院规范工作要与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加快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完善,做到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要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为契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独立学院试点,为独立学院提供良好的制度供给。支持部分由母体高校、地方政府创办的独立学院向非营利性独立学院发展,在财政资金、土地划拨、生均经费、教师身份方面给予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但规定资产属于公有财产,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教育集团、私人投资型独立学院选择营利性定位。此类独立学院产权归属于投资者,举办人有权进行校产转移、利润分配,在工商部门注册,照章纳税。考虑到独立学院投资方选择营利性的积极性不高,政府应给予营利性独立学院一定扶持,采取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的类似优惠政策,减少硬件要求,减低准入门槛,改革评估办法,为其创造公平的外部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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