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的精神,上海市在执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校服管理工作的意义
校服的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校服的式样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须高度重视校服工作,落实校服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校服质量及安全,发挥校服的育人价值,让学生穿上安全、舒适、美观的校服。
二、严格执行校服管理各项制度
(一)家委会协商制度
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用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质、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校方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
(二)校服采购制度
学校应按照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开展校服采购、验收工作。
学校应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采购程序,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价格合理的校服供应商,签订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需标明执行的国家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验收。
(三)“双送检”制度
要实行中小学校服“双送检”制度。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须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在把校服发放给学生前,应当按照规定的涉及健康安全的检验项目,主动将每批次校服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学校应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公示检验报告。
(四)信息备案制度
学校须及时将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报送区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鼓励学校将家委会意见、公示信息、检验报告、校服照片等采购环节的其它材料报教育部门备案。
(五)问题校服退赔制度
对于校服质量监督抽查及送检中发现的问题校服信息,学校需及时、妥善地做好自查和处理工作。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学校应及时配合做好退回、更换、赔偿等事宜,并向区县教育部门报告,同时向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六)沟通协商机制
各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向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及本市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并配合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进行校服质量检查。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对接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市教委与市质量技监局也将适时开展校服工作的专项检查。
三、搭建校服工作服务平台
市教委将通过职能部门和委属单位及时搭建线上线下的工作管理和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教育部门关于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将通过组织市级培训帮助区县和学校及时掌握教育部关于校服管理和采购的工作要求,同时会同市质监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校服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校服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各区县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也需不断加强对学校校服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供校服专业知识培训及校服信息发布与交流服务,帮助学校掌握校服管理和采购的要求;举办校服展示活动,提供符合时代特征,展现学生精神风貌的校服款式供学校参考等等。
附件: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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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