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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5学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1 点击数:8784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视频会议部署要求,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严格制定和执行各项纪律,切实巩固治理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收受礼品礼金等工作成果,构建遏制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长效机制,现就做好2015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坚决杜绝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现象

    健全统筹机制。健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师德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全市严禁有偿补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局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简称禁补令),建立健全处置有偿补课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中小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违反禁补令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区县教育局要公开举报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教师行为。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格教师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强化师德宣传和教育,倡导良好的师生关系,把落实禁补令作为教师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学校可采取与教师签订承诺书等措施,把落实禁补令作为教师(校长)聘用、晋升、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对于违反禁补令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特别是特级教师、高级教师,视情节轻重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降低职级、行政处分等处理。

    建立民非教育机构行业约束机制。各区县教育局要建立健全相应机制,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通过行业组织构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建立行业内部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要引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贯彻落实禁补令的规定,共同承诺不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并将其列入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检查的重要内容。

    大督导检查力度。要建立长效督导机制,把严禁有偿补课作为各级督导部门专项督导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自查、抽查和实地督查。建立健全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第三方社会评价机制。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管理,明确不得以在职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

    格规范场地租赁。严禁中小学校向社会办学机构提供场所和设施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各类有偿培训班。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室的出租(借)行为。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切实把好审核关,同时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管,尤其是落实办学单位注册后易地(区域)办学的申报登记制度。对于不按规定申报的学校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经反复教育屡教不改的,直接取消办学资格。

    (二)深入解决高等学校违规招生等突出问题

    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整治违规招生、转学等突出问题,保障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健全各类招生工作监管机制。要加强对招生管理制度完备性、廉洁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考务安全保密、招生工作集体决策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加强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请托、违规录取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违规招生的高等学校,给予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等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资格审查环节。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规范转学条件资格、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等环节,对转学过程中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问题将给予严肃查处。

    范招生办学行为。严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问题。对于违规高等学校,核减其招生计划及相关教育经费,并对领导干部予以严肃问责。严禁高等学校违规办班及乱收费,严禁高等学校无许可证办学、超计划招生、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高等学校异地举办学历教育并收费应符合教育部门规定。继续深化高等学校天价培训班治理,严肃查处培训中的腐败行为。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二级单位、企业的办学行为全覆盖的监管指导。

    (三)严格规范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调整

    健全收费监审机制。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及民意听证等规定程序,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教材收费管理。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公示教育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确保学生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收费标准之外加价收费。

    严格执行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新政策。民办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4号),根据自主定价、优质优价 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民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体现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同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不使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要求,按照新政策、新要求和新标准,切实将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因学费标准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持续巩固规范教育乱收费等问题治理成果

    巩固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治理成果。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包括要求学生到指定单位缴纳)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款等,严禁擅自制定、变更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同时,严禁初中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得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严禁民办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禁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自费生、特长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要加强普通高中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要求注册收费。

    严格规范各类竞赛活动。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学生报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以及全市性体育、艺术、科普类比赛。

    固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治理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依据《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等国家对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管理的规定,确保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鼓励引导教师加强对练习设计研究。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引导教师针对教学目标和学生学习情况,精心设计适量的练习,切实发挥练习对教学的诊断反馈功能,避免用课外教辅材料代替作业,切实增效减负,提高教学有效性。

    格中小学教学用书订购规范。严禁学校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材料,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免费提供,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范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及收费行为。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对现有普通高中国际班(国际部)进行规范清理,在满足人民群众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推动高中涉外办学健康发展。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学校严禁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公办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班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从举办的国际课程班中营利。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收费等问题,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要求予以规范和执行。

    规范学校和教师宣传、动员和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出国游学活动。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出国(境)合作教学交流以及夏(冬)令营等活动,应在告知学生家长收费和活动内容后,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学校不得营利。带队老师和教师所需费用不得从承办业务的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的返还、回扣中开支。严禁高校动员学生参与商业性出国游学活动。

    (五)全面整治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

    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将治理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突出问题作为开学检查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开展廉洁从教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部教师坚决抵制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强学校教师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要认真落实教师管理、师德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放在教书育人上。要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严禁中小学校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有偿补课,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对师德败坏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追责一起。

    (六)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对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和本市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严格执行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要求,加强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幼儿园)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格执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1315号),加强服务性和代办性收费的管理,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对各种服务性和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收费行为。

    (七)切实加强对中央教育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化对中央教育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要求,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各类奖助学金等为重点,加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化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对资金使用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要强化对教育民生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套取、挤占、挪用、贪污教育民生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民生工程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让民生资金真正惠及急需资助的困难群体。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压力传导、责任传递的责任落实机制,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守教育收费纪律,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和办学行为。

    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今年度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一手抓业务,一手抓治理,把治理工作深度融入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各区县政府、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切实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教育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责,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到位、敷衍塞责的,要加强跟踪复查、重点督办和约谈问责,推动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市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继续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区县、高等学校开展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尤其要加强对纠正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收费和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机制,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各个环节。

    (三)强化责任追究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乱收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加大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和通报力度,对群众信访举报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问责制,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点名公开通报。对典型案件还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予以清退、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性先进和文明单位以及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15112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1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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