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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明年1月10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23 点击数:3145

 

本网讯(新消息报消息)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根据将于明年1月10日施行的《宁夏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民办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规定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组织学生开展融资活动,严禁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根据管理办法,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照补偿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办学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变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按学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其他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一次收取不得超过半年的费用。民办学校不得提前预收或跨学年、学期收费。 

  在退费方面,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退还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开展短期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退费时按学生未完成课时占应授课时的比例计算退费金额。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出现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需保留学籍等情况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学生。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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