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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9-4 点击数:4221

    各民办高等学校:

    近年来,本市各民办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法人财产权落实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同时,根据《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各校应当做好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相关资产登记入账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于近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校举办者过户至学校的资产(以下简称“过户资产”)进行专项审计,请各校及举办者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本次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过户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过户资产的名称、使用功能、购置(建造)时间、实物形态(如建筑物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等)、保管现状等;

    2. 过户资产的权属情况。包括办理资产过户过程(时间、登记机关等)、原权属人及权属证书基本内容、现权属人及权属证书基本内容等;

    3. 过户资产的成本情况。对于过户的资产,可通过购置票据等原始交易材料确定资产购置价格的,按照《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等规定计算价格;无法提供原始购置票据的,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评估口径应当采取历史成本法;

    4. 过户资产的附带债务情况。过户资产没有附带债务的,原权属人要出具书面证明;过户资产有附带债务的,需作具体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与过户资产相关的往来情况。学校与举办者或其他机构与过户资产相关的往来情况。

    二、请各校举办者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向学校开具资产转移清单等凭证,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三、请各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本市有关规定和专项审计情况,对过户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并将法人财产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四、请各校依法做好学校资金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落实资产保管人、建立台账,切实维护好学校、师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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