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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研究》课题报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8-31 点击数:4508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扶持民办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成为我国办学体制改革的共识。但是,这部法律在解决了要不要发展民办教育问题的同时,也遗留了一些重要问题悬而未决。由于民办学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教育改革新现象,在民办学校举办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准入、产权、回报、税收、扶持等方面的经济现象,形成了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复杂的利益关系,乃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致使原有的法律法规面临诸多的不适应,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之间甚至相互矛盾。在对法律的适用上,有关各方各取所需,存在较大的分歧,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遭遇制度供给不足的尴尬局面。实践表明,举办者与民办学校的关系,民办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民办学校教师身份等方面都需对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加以明确界定,有关民办学校的一切法律问题最终汇集在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选择上。
    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是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大陆法系)区分不同性质法人的基本方法之一。根据理论界通行的定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教育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利润分配、财产归属”三个方面。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目前在我国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不求利润回报,办学结余全部投入学校发展,不用于分配,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包括投资者)只能获得固定的合同收入,不拥有学校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政府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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