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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2-18 点击数:9214

    各民办高等学校、上海师范大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意见》(教高〔20124号),以及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精神,为加强本市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搭建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市级平台,市教委决定成立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的工作目标是构建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建立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学习共同体,提升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培训项目,开展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国际交流,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各类服务和决策咨询等。各民办高校可单独或联合申报成立分中心,在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中心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上海师范大学,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实施,并定期向市教委汇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本市民办高校、上海师范大学及市教委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见附件1)。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决定中心重大事项。中心日常工作人员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安排,中心日常运营经费由上海师范大学承担,“强师工程”培训项目经费由市教委安排拨付。

     

    附件:1.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理事会名单

          2.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章程

    附件1

    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理事会名单

     

    理 事 长:高德毅

    副理事长:

    上海师范大学校长  张民选

    上海杉达学院校长  李进

    上海建桥学院校长  潘迎捷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项家祥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皋玉娣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陈成澍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  夏惠贤

    秘 书 长:上海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  何鹏程

    常务副秘书长: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  徐雄伟

        事: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副校长  张同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副校长  张祖忻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副书记  许岳

    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周箴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校长  杜飞龙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书记、校长  黄菊良

    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刘彬

    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  朱南勤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校长  朱懿心

    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葛朗

    上海兴韦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书记、副校长  杨桦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校长  蒋志明

    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书记、副校长  顾成明

    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  李蔚

    上海市教委人事处处长  周景泰

    上海市教委财务处处长  王家一

    上海市教委高教处处长  何敏娟


    附件2

    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形成民办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意见》(教高〔20124号),以及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精神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命名为“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由市教委委托,依托上海师范大学成立。

    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贯彻教育部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精神,为提升本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素养整体水平、建立本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心设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其中理事长由市教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由本市部分民办高校校领导、上海师范大学相关领导及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中心主任由上海师范大学校长兼任,上师大教育学院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实施。

    第六条 中心设立于上海师范大学,与“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合并。本中心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市教委委托的相应职责,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办公室主任担任,日常工作人员由上海师范大学负责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

    (一) 开展“强师工程”教师培训;

    (二) 研发民办高校教师培训课程包;

    (三) 指导并合作共建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分中心;

    (四) 建设民办教师专业发展信息港。

    第八条 本中心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重大事项;

    (三) 听取和审议中心的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督导中心的各项工作,为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日常工作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运行:

    (一) 积极开展民办高校调研,研究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建议;

    (二) 开展本市民办高校“强师工程”教师培训,切实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技能、提高各类人员的管理能力,培养一批 “双师型”教师;

    (三) 举办促进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各类活动,听取民办高校领导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激励表彰优秀教师;

    (四) 整合优质教学资源,组建名师专家团队,搭建信息网络平台,为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章  经费安排

    第十一条 市教委负责安排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开展“强师工程”教师培训项目的专项经费,该经费由上海师范大学设立专项经费账户进行管理。上海师范大学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根据市财政和市教委的要求编制专项预算,按照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各类经费,并做好项目决算报告,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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