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 黄新茂
去年12月1日颁发的《浙江教育规划纲要》,围绕提前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描绘了未来10年浙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宏伟蓝图,并以全新的理念和战略眼光,将我省民办教育定位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行将结束时,郑继伟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浙江教育规划纲要》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关于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决策思路和政策亮点值得我们认真解读。
强调两个“唯一”:突显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性
郑继伟在讲话中指出,“我省是唯一的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也是我省唯一的重点领域综合性改革项目。抓好这项改革,意义重大。”众所周知,我国新时期的民办教育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是前30年办学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近8年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践告诉我们,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法律本身也有待完善。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一次重要讲话中提出了新时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亟待破解的10大问题。这10大问题依次为:民办学校法人属性问题,产权属性问题,学校权利问题,教师权益问题,会计制度问题,分类管理问题,举办者合理回报问题,优惠政策问题,市场监管问题,政府服务问题。鲁昕认为:“这10个问题既是民办学校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民办教育工作者热切期盼要解决的问题,更是今后改革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就是要破解这10大问题。浙江作为唯一承担这项改革任务的试点省,决心在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中继续走在全国的前头,率先攻坚克难,为破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探路,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案例。
省政府领导之所以强调“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也是我省唯一的重点领域综合性改革项目”,意在提醒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改革置于突出位置。与其他12项改革试点相比,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无疑更具复杂性与艰巨性,更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更需要社会各界包括上万所民办学校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守住20%的底线:民办教育盼来了“护身符”
郑继伟接着指出:“民办教育在我省的分量较重,约占整个教育的20%,是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并强调“这个20%也是我们必须守住的底线,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是做大做强民办教育”。
这段讲话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去年年初,省民办教育协会曾对浙江民办中小学的办学现状作过专项调研。多项调查数据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与全国的情况大致相仿,我省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也步履维艰,面临日益加重的生存压力,且呈整体走弱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在外部。而某些领导干部的急功近利和短视行为,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一些部门领导者的观念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只不过是政府办学财力不足时才采取的“权宜之计”,如今普及15年教育已大功告成,政府财力也今非昔比,“更弦易辙”乃理所当然。有些部门领导认为,民办学校是体制外存在的“另类”,听其自生自灭,无可指责。有些部门领导则只把民办教育当作统计教育普及程度的组成部分,可以允许其存在,但不能让其办大办强,否则有损自己的脸面。很显然,不澄清这些违背教育规划纲要的模糊认识,不转变这些歧视民办教育的错误观念,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将寸步难行;不守住20%这一比例底线,要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就成为毫无意义的空谈。省政府在决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时,提出“必须守住20%的底线”,并把目标锁定在“做大做强民办教育”,无疑是具有远见卓识的务实之举。
留出发展空间:为公民办教育构筑和谐发展的平台
郑继伟还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更加积极地支持民办教育,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着力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这是立足本省教育现状的正确决策。大家知道,我省早已普及从学前三年到高中阶段的15年教育,除了培训领域,其他各类教育的发展空间均已十分有限。基于这一客观现实,各地在决策今后10年的教育发展时,将会面临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一种是因地制宜地调控公办学历教育的规模和班额,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另一种则是不加区分地一味推动或听任公办学校盲目扩张,迫使民办学校日渐萎缩乃至消亡。省政府在决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时,毫不含糊地选择前一种发展思路,旗帜鲜明地支持民办教育办大办强,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试想,若不给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省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捐资,共同投资”,岂非成了毫无实践意义的空文?
重点解决社保:让民办学校教师吃下“定心丸”
《浙江教育规划纲要》规定,“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有序流动。”郑继伟在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时提出,“要认真开展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抓紧清理并纠正各类歧视性政策,重点是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落实相关的保障待遇。”这是我省数以十万计的民办学校教师热切期盼解决的现实问题。
众所周知,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非企业”所导致的教师身份不明,是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键所在,也是造成社保政策有别、合理流动受阻、师资队伍不稳的根本原因。省政府下决心要重点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无疑给广大民办学校教师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我们有理由相信,落实平等的法律地位,解决相关的保障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学校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必将进一步促进浙江民办教育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做大做强。
(本文转载自《教育信息报》20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