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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思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6-29 点击数:5030

做大做强才是硬任务

黄新茂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从新的战略高度对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作出了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国务院随后决定在民营经济发达、民办教育先行的浙江省进行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笔者长期从事浙江民办教育的管理与研究,本文就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在浙江的试点谈一些看法。

(一)

众所周知,我国民办教育面临学校法人属性、师生权益保障、公共财政资助、举办者产权归属和合理回报等一系列亟待破解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由来已久,错综复杂,涉及面广。这一状况决定了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必须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的指导下进行顶层设计,在关键领域实行重点突破。

将所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一项根源性的身份歧视政策,必须首先予以纠正。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问题不解决,分类管理无从进行,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难以稳定,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也难以制定和落实。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民办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并借鉴文化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将公益性民办学校(包括捐资举办、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定性为教育事业,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将经营性民办学校定性为教育产业,登记为企业法人。

要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在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人员,应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学校,原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当地政府承担或与学校合理分担。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应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救助等待遇。

(二)

我们必须正视,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民办教育尚未进入成熟期,带有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密切相关的特征。这一现实情况决定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设计不能盲目强调与国际接轨,而必须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和民办教育的阶段性特征出发,着力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为此,要广开办学门路,既鼓励捐资办学,也支持出资、投资办学;既提倡不拿回报,也允许合理回报;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共同举办。

要充分发挥税费政策的杠杆作用,研究制定更具激励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成立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由基金会参与办学。对出资与民办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进行产学合作的企业,允许其投入和追加的办学资金计入生产成本。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办学或追加办学投入者,允许其与出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民办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场所设立的企业(车间),对其从事相应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允许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出资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企业所缴纳的年度教育费附加,允许按其办学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作为其办学运行经费的补充。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允许免缴营业税,允许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

改革就是制度创新。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对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现行政策进行制度性突破。20年前,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强调指出:“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没有一点敢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当前进行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也同样需要发扬这种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要创新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让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共享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各级政府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并形成制度化的增长机制,树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新理念,逐步试行“教育券”制度。

要创新民办学校收费定价制度,让程序化的制度设计管住执法人员。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以当地同类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教育经费支出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学校在政府指导价限度内,按补偿教育成本并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学费的收取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要创新民办教育管理机制,致力于形成“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管理新格局。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统筹、协调、管理辖区内各类民办教育的专门机构。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在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培育民间教育中介服务机构。构建民办教育信息服务平台。形成政府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强大合力,最大限度地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激发民办学校的生机活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办学风险。

做大做强民办教育,是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硬任务,也是检验这项改革成效的硬标准。要使这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需要政府决策层的改革勇气和决心,更需要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参与、身体力行。否则,最好的制度设计也会流于形式,最给力的扶持政策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促进作用。

(本文刊载于《云南日报》,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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