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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法新政中,民办学校章程的那些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7-5 点击数:6366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在学校章程方面问题多多,要么是完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模板,除个别名称外,在内容上无任何实质性改变;要么就自己随意写写,根本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些学校把章程当作一种形式,实际工作中完全另行一套,有些学校根据老板的意愿随意修改章程,后来发现章程竟然无效……

 

那么,民办学校的章程在学校中的地位如何,究竟有何作用,章程怎么修订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新法新政之后,章程发生了哪些变化?

 

如何认识民办学校的章程?

什么是章程?目前并没有发现法定概念或权威解释。《百度百科》中关于章程的解释是这样的:“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至于学校章程,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综合研究室主任陈立鹏教授认为:“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它是学校办学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同时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及学校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

 

根据陈教授关于学校章程的定义分几点来认识民办学校的章程:

第一,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民办学校中统领全局的宪章,是学校制度体系中的基本法。它规定的是学校中的重大问题、基本问题,如办学宗旨、发展目标、教育原则,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重大财务制度等。也是制定学校其他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学校章程是学校成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必备条件和基本文件。根据新《民促法》第十五规定可知,举办者要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只有获得审批机关的核准,然后学校才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组织和业务活动。

 

第三,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学校章程一旦制定并生效,民办学校在办学、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章程,按照章程的规定或指导思想来开展一系列的业务活动。

 

第四,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学校章程中,应明确学校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如举办者权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在学校章程中均应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利益方之间发生矛盾,可以依据学校章程进行处理和调解。

 

民办学校的章程有哪些特点?

第一是法定性。主要体现在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修改都必须依法进行,章程的主要内容,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是真实性。民办学校章程的内容应该与民办学校真实情况一致,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以及教职工真实意愿的表达。

 

第三是自主性。民办学校的章程制定和修订均由举办者和学校董事会主导,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自主决定具体的内容。如办学思想、治理结构、重大制度等。

 

第四是公开性。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民办学校的章程要报审批部门核准,要报登记部门备案,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法查阅。

 

第五是制约性。民办学校的章程一旦生效,在学校中便具有了极高的法律效力,学校各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学校章程,依据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新法新政中,民办学校的章程发生了哪些变化?

在新法新政中,涉及到民办学校章程的地方并不多,主要有五处:

第一处是依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处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处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在上述五处中,第二处和第五处都是以前没有提到,在这里体现了新法新政强调化举办者的权益保护和对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

 

民办学校章程在具体内容上有哪些变化呢?

对比2004年颁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与今年420日教育部发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清楚地看到民办学校章程在内容上的一些显著变化。《民促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说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多方面了解,许多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大家对于学校章程这部分也很少有意见或建议提出,所以两两者比较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原来的《实施条例》关于章程内容有哪些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民促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章程内容上增加了哪些东西?

在原来条款中有增加的是,在第一条中增加了学校法人属性;原来的第四条变成了第五条,除了理事会、董事会外,增加监事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等。第七条改成第十条,增加了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规定。

 

新增加的条款有第二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以及权益转让办法;第六条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第八条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第九条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权益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的章程制定、修订和生效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章程由谁来制定?

根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难推断,在学校设立之初,学校尚不具备法人资格,更没有其他组织机构,学校的原始章程只能是由学校的举办者制定并提供给审批部门。学校获得了法人资格后,依法组建了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那么依据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修改章程即成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法定职权,也即只有董事会或理事会才有资格修订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的章程在什么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学校的原始章程需要在学校申请正式设立阶段提供给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审批相关资格时同样包含着学校章程的核准,因此可以推定为原始章程产生效力的法定条件是审批部门的核准。

 

章程修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难发现,学校章程生效的条件有三个:一是依据学校原始章程中已规定的修改和生效程序来确定;二是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经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生效;三是要求学校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后生效。

 

《民促法实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第三条有不同的修改,即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核准。。主要差异在公示公告在先,学校应为公示公告的主体,有可能是营利性学校实行备案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核准制。最后还是以正式公布的条例为准。

田光成

时代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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