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重点节选
落实招生自主权
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应主要在办学所在地招生,跨区域招生计划应纳入学校总体招生计划。
违反相关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公共服务责任,其招生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管理,更不得跨区域招生。
有意愿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可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试行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等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选拔考试或变相选拔考试遴选招录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采用网上报名,不得对报名设置前提条件。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可以采用电脑派位摇号确定招收对象或采用电脑派位摇号、面谈、学习能力测评确定招收对象。学习能力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学习能力,不得考核文化科目知识。普通高中学校应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招收新生。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优质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对民办中小学符合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迁移审批工作。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真正做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独立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教师须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并按规定参加资格注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招聘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民办高校要加强对新入职教师的培训,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在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在教学岗位上任教但未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证,不能按时取得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终止合同。
民办中小学教师要按照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补课,不利用工作便利谋求私利。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由民办学校承担。对为教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补助。但对于违反规定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民办学校,财政不予补助。
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聘时,不作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要求。
民办学校中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今后若需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的,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校,已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超过规定比例或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年限;或者非上述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育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给民办学校核定事业编制,或者使用其他公办事业单位的编制配备民办学校教师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于2022年底之前规范到位。
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
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招生信息。包括招生规模、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结果等;
收费信息。包括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方式等;
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及结构情况;民办学校中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数量和占比及任职任教时间情况;
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依审批权限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过户给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以及教育培训机构。
(搜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