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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7 点击数:5561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对接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激发高校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的知识创新和知识服务能力,有力推动建立在协同创新基础上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将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支撑高校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高等学校“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教技〔20165号)、《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沪教委科〔201161号)等精神,市教委将启动2018年度“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要求

    (一)建设要求

    各中心应当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依托学科优势和前沿领域原始创新成果,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通过解决行业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不断提升知识创新能力,通过承接行业领域重大任务,不断提升知识服务能力。总体上,中心要不断提升自身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影响力,有力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二)建设任务

    1.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的科研创新。夯实学科基础,聚焦行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增强知识创新能力,努力成为促进行业领域发展的创新源头。

    2.加强与区域、行业、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主动对接需求,积极承接重大任务,努力产出一批协同创新成果,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经济发展。

    3.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平台育人功能。依托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优势,探索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创新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形成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5.优化技术转移体系,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

    6.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水平,为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提供重要手段和保障。

    (三)经费安排

    各中心应当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承接更多的行业领域重大任务,不断增强自我造血能力。市教委将对各中心近3年的规范运行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成果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解决行业重大需求的任务承载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核定定额专项经费,支持中心发展。

    各依托高校应当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统筹安排和支持中心建设。

    (四)经费使用

    财政支持的建设经费全部为直接费用,主要用于维持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日常运行维护费,以及围绕主要任务开展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等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包括与平台工作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劳务费(主要用于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非在编在岗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和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支持经费的50%。经费内容涉及“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的,由各单位在年初控制数内自行调整。

    原则上不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如确有需要,由学校经费中安排并根据《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申报;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在预算中注明, 市教委将会同市科委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组织评审后执行。

    (五)资料填报

    各中心需填报《2018年度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经业务专家和财务专家审核论证后,按审核金额下拨经费。

    (六)管理责任

    依托高校是中心的管理责任主体,引导中心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支持中心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障中心的实体化建设,落实学校的支持政策;在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方面对中心予以政策倾斜,支撑中心的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创新改革;在科研组织、人员编制、经费使用和有效监管等方面制定细化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对中心及中心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中心人员进行职务聘任方面,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制定符合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分类考核评价办法。同时,依托高校要加强对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依托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支持范围

    已获得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支持的中心,不再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部属高校中已纳入“一流大学”建设范围的高校按核定额度的30%支持,已纳入“一流学科”建设范围的高校按照核定额度的50%支持。

    二、报送材料要求

    1.本通知公开发布。各中心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网上政务大厅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在线填报项目时间为11209:00112312:00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621290992257

    2.书面材料通过申报系统软件打印(非由申报系统软件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项目不予受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将A4纸双面打印的纸质申请书一式五份,经学校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上报。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7112316:00

    3.本次申报工作委托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办理。材料报送地址:宝山路251号甲502室。

    联系人:市教委科技处         葛昊     电话:23116745

    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   陆瑾     电话:56632884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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