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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草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6-19 点击数:6596

2012418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筹备组委托,现向协会全体会议报告《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草案)》的起草情况,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主要报告以下三个方面情况:

一、起草依据

章程是协会成立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也是协会组织活动所应遵循的最高规范。根据社团章程的基本规范要求,协会章程制定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上位规定。从民办教育协会的基本性质出发,本章程草案在起草时,主要遵照或参照了以下四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1)宪法;(2)教育法;(3)《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章程起草工作在协会筹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以原上海民办高教协会秘书长赵关忠同志牵头的专门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拟稿。

现有章程草案的文本格式,既较好遵循了市社团局有关社会团体章程的规范要求,也充分考虑了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在章程内容选择上,则主要沿用了原《上海民办高等教育协会章程》的基本框架,并吸收了原《上海民办高等教育协会章程》和原《上海民办中小学协会章程》的相关条款,同时参考借鉴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一些规定。

章程初稿完成后,在原民办高教协会和民办中小学协会中征求了部分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意见,也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修改建议,同时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已经协会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事先报请市社团局有关部门进行了前置性审查。本次协会成立大会,提请全体参会代表审议,并将付诸表决。

三、内容框架

本章程草案内容共分759条。分别是:

第一章 总则,共5条(第一至第五条);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共3条(第六至第八条);

第三章 会员,共7条(第九至第十五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共23条(第十六至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共12条(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共5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共 4条(第五十六至第五十九条)。

章程草案文本已印发给各位参会代表,时间关系,具体条款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下面我简要提一提本章程草案的几个关键内容,以方便大家审阅。

1)草案在总则中对协会的法人属性做了规定,即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据此章程草案的第二章,对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

2)草案第三章重点对本协会的会员构成、入会条件及程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做了全面规定。本协会既有团体会员,也有个人会员。这次大协会成立后,我们的会员已经覆盖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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