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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好消息”和“坏消息”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6-9 点击数:6660

2021514日,在新趋势·新战略”2021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举行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91日正式实施。这是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的第四次修改。此法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保护民办教育长久健康发展的有力制度,对于维护民办教育办学者和入学者的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两坏两好的四点重点内容:

1.最坏:不利好线下培训机构

本次修订的最坏消息,就是校外线下培训机构并不在促进之列,有关内容全部删除。

在《送审稿》第15条中,原有的对线下培训机构的规定被全部删除,如:设立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

起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线下培训机构的管理都将依照现有规章进行,对中小学阶段校外培训机构以现有部门规章为准,对学前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以《学前教育法》为准。

此外,上月起流传于网络的双减政策(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也被传将于近期正式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势头可能会被进一步遏制。

2.最好:为民办职业教育送东风

民办职业教育是民办教育市场的重要成员,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颁布了不止一个条例来促进民办职业教育,推动职普融合、职业本科及产教融合等领域的发展,是本次修订的最好消息。民办职业教育的未来十年将会是辉煌的黄金十年,已成为教育界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箴言共论。

第七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为鼓励民间资本大胆开设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实施条例》对主动采取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放出利好信号。由《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在《正式稿》第十四条中变更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次坏:削弱资本对非营利民办学校控制力

本次修订所产生的次坏消息是对资本的冲击。《实施条例》规定,资本不能再以协议控制方式(即VIE架构)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非营利的民办幼儿园,将其作为上市资产的一部分。已经上市的企业,应该将这部分资产剥离。

此前送审稿中关于集团化办学、收购兼并、协议控制等针对非营利性民办校的措辞全部删减,同时允许其进行三公关联交易。

其中,第十三条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

4.次好:鼓励民办教育线上形式发展

本次修订产生的次好消息,是政府鼓励民办学校进军线上市场。但同时申明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章来源:CETV大国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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