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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推进民办校养老保险同等待遇试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7 点击数:1430

      本网讯(齐鲁晚报消息)近日,烟台市出台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

  日前,烟台市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引进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市高层次人才机动事业编制管理使用有关办法执行。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市县两级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经过组织选派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意见》:严禁各县市区对民办学校 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意见要求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可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县市区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市县两级政府依法对民办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推送。围绕党的建设、依法办学、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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