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行业动态

北京: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住改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26 点击数:1519

 

    日前,北京市教委、市人社局联合公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场所和教学做出明确规定。

    《办学标准》提出,禁止中小学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国际""全球"等字样。此外,居民住宅、地下室不能作为办学场所。

禁止中小学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标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范畴做了界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此外,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将另行制定设置标准。

居民住宅、地下室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新规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应签署3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如举办者自有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此外,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要符合相关规定。

    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学生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公办高校标准;举办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其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来源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5467;累计访问人数:61878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