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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22项措施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26 点击数:1708

    本网讯(闪电新闻消息)日前,山东省威海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2个方面力促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并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多个方面保障民办学校师生享有和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益。

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

    《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学校。

    威海市平稳推进现有民办学校(20179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分类过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实施意见》规定,现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于20209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应于20229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在退出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201611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在分类管理过渡期内终止的,需做出分类选择登记后再按规定进行终止办学。201611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

重点支持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威海市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威海市正在探索多元主体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同时,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

    针对投资融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市财政每年还将安排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根据《实施意见》,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中经区市认定公布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相关办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按不低于公办园的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将根据其实际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高中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继续执行免学费补助政策,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给予补助。

    在税费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用地方面也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师生待遇 与公办学校同等

    《实施意见》还着重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多个方面享受和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待遇和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威海市正在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各区市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教师岗位,教师职务由学校自主聘任。

    同时,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经组织派遣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按照原标准原渠道执行,其中,被派遣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该民办学校负担。同时鼓励民办学校派遣本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到公办学校挂职锻炼。

    在学生权益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区市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

规范发展 学校信息强制公开

    在推进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方面,《实施意见》也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民办学校应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在学校内涵建设方面,威海市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明确办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同时,威海市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威海市产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此外,根据《实施意见》,威海市还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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