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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27 点击数:2763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有关科研机构: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进一步提高本市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8130号)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本市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各项要求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有关科研机构要将《规定》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

    (一)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规定》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等,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为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确保数据质量,各单位要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同时要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有关科研机构要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本单位、本辖区的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见附件2),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报表的指标内涵和系统应用;各区教育局要按照学校(机构)代码先确认后入库制度,协调外事部门做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认定入库工作。

    (二)强化人员培训。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有关科研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参加教育事业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掌握统计工作流程、指标解释、填报要求和软件应用。鼓励各单位参加或组织本辖区单位参加教育部在国家统计培训基地和在线培训平台开展的专业化业务培训。

    三、开展核查,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有关科研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辖区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对本单位、本辖区的统计数据进行自查自纠,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坚决杜绝各类低级错误和“数据打架”等情况出现。我委将适时开展教育统计工作检查和实地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软件及培训课件,已在“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发布。请各单位自行登录下载使用。

     

    附件:1.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2.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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