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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光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策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9 点击数:4918

   根据这一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新法新政可知,举办者一旦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意味着学校的法人属性定性为社会服务机构,即原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法人类型具有典型的三个特征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得从办学中获取利益,举办者对于出资及其形成的资产不具有任何的权利。机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资产要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办学。概括起来就是:举办者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法因为出资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在具体办学中,举办者可能会受到学段、补偿金、税收等一些因素的影响,不得不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有一些举办者可能基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定的品牌、平台、资源、资金等“投资”价值主动“投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见本人文章《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的“投资”价值》)。

 

   “规避风险,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产业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则,当这一原则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投资”,我们还应该关注哪些因素?本文结合现行民办教育新政,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策略。

 

策略一:“轻资产”投入

    所谓“轻资产”投入,是相对于举办新校时,出资购地、建房等大规模投入而言,在办学投入上尽可能减少购地、建房方面的资金投入,举办者可以通过租赁、合作、PPP等模式解决办学所需要的土地、房产等问题,将有限的资金用于课程的研发与引进、师资建设、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增强教育本身的投入。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有的法人属性决定了学校无论在存续期间还是终止清算后,其资产权属与举办者(含出资者)均无关系。因此,采取“轻资产”投入策略,一是可以有效地缓解举办者因为学校固定资产投入太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二是有利于减少举办者的实际经济投入,更利于防范“投资”办学的风险。

 

    这种投入方式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坑”:

    一是租赁与合作的期限,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尤其是土地的租期更应该合法;

    二是租金与合作成本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是否适当,会不会成为学校办学的一个财务包袱;

    三是合作模式是否恰当,会不会妨碍举办者的自主办学权。

 

策略二:“投入+负债”的筹资模式

    据不完全了解,在区县级城市,如今筹建一所民办中小学,启动资金不会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加上购地建房的投入,全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四线以上城市,这个投入还要再增加一至两倍。2017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把社会服务机构纳入到捐赠法人范畴,民政部门也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行为视为社会捐助行为,要求不得撤回。所以,除非举办者自身财力雄厚,对于办学也没有任何利益诉求,否则,上亿的资金无偿付出对于任何举办者而言,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务支出。如何解决学校开办资金需求与巨额财务支出之间的矛盾?“投入+负债”的筹资模式不失为一种相对较优的选择策略。

 

    在学校开办资金中,举办者投入适量资金,投入的这部分资金的比例和数量要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学校开办资金的不足部分,学校可以通过承债的方式获得。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包括已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和注册资金有要求。

 

    一些地方性政策中涉及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和注册资金要求,如《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关于开办费的规定是“举办者投入的开办资金(现金)不少于上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标准的30%(按照申办的办学总规模计算,不含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这些规定相对比较笼统,所定标准不高。

 

    在办学实践中,这种“投入+负债”的筹资现象并不少见,较为常见的是建筑公司垫资建校、以支付利息的方式集资办学等。实施这种筹资模式需要注意的是投入与负债的比例,投入太少,负债过大,一方面,很容易让学校陷入资不抵债的窘境,很容易触及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学校终止办学“的红线。每年年检时,在民政部门那儿也很难通过;另一方面,学校一开始就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也不利于学校后续健康发展。最后,还应该注意学校借债的利息及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策略三:“品牌+价值”的投智组合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反映到教育中来就是,人们日益增长的“上好学”的教育需求与区际、校际优质教育资源发展不均衡之间的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近几年来各地政府在教育的招商引资工作中更注重对优质教育品牌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从“引资”时代进入到“引智”时代。笔者参与的几个新校项目中,发现地方政府不缺土地和资金,地方性民间资金也有着非常高的参与热情,但政府最后还是把项目给了能提供优质教育品牌和优质教育资源的竞标者。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明确提出,只对优质教育品牌和优质教育资源项目提供土地和其他优惠政策。

 

    目前,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方式获得办学资源已成为民办学校拓展的一个重要渠道。基于上述论断,对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而言,应该打好“品牌”和“优质教育”的组合拳,实现品牌投资和优质教育资源投资,充分满足地方政府发展需要。

 

    在解决地方政府的问题时,也获得了更为有利的谈判砝码,从而在实际办学中,得到地方政府在土地、教师和学生资源、甚至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直接地节约了举办者在资产上的投入,同时也在同区域的民办学校中获得了较高的发展位势。

 

    较为成功的案例有江苏翔宇教育集团与温州的永嘉县政府合作的温州翔宇中学,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与潍坊市滨海经开区合作的潍坊(上海)新纪元学校,海亮教育集团与滁州市南潐区政府合作的滁州海亮外国语学校等,都充分体现了“品牌+价值”的投智策略。

 

    当然,从产业投资的角度考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资还有其他一些策略,如资产与学校分投策略、教育资源与其他资源置换策略、第三方承建策略等等,新政策新经济形势下,新的商业形态不断涌现,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笔者仍然不忘强调的是,在非营利性框架下办学,无论哪种模式都要合法,都不能损害到国家、社会利益,影响到学校现在和未来发展,都不能损害到师生权益。把教育做好,仍然是民办学校的最大王道!

 

    作者 | 田光成,系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院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科研和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民办教育西湖论坛秘书长,民办教育法律专栏《光成法演》主讲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原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接受过教育、法律、工商管理等专业教育,具有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民办教育法律政策研究与指导咨询等实务工作十五年。

 

 时代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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