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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楼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6-5 点击数:2778

本网讯(北方网消息)近日,天津市教委下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根据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人均教学用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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