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天津广播网消息)5月26日消息:日前,市教委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进行重新梳理,并发布《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其中指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每个学科或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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