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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市属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4-19 点击数:3590

    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

    为对接国家及本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落实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任务要求,深化高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激发高校技术转移活力,市教委拟启动2018年度市属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施要求

    (一)工作要点

    各中心要对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等要求,进一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制度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强化中心制度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为促进本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高质量的咨询、推介服务。

    (二)建设任务

    1.对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政策法规的最新要求,对校内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2.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校内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流程。

    3.进一步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一方面继续提高校内专兼职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聘用一批在法律服务、专利管理、企业创办、风险投资及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4.积极与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合作,对校内存有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梳理和专业化评估,并围绕实际需求,借助市场力量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服务。注重研发信息的分析整理,能够指导、协助校内科研人员紧密对接市场开展成果后续开发。

    5.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动态跟踪机制,完成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填报。

    6.积极配合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和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联合实施助推计划项目,在校内精心筛选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在专项建设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进行项目推广,提供专业化服务,努力促成项目的转移转化。

    (三)经费安排

    市教委根据近期对各中心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核定2018年市级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各中心的基本办公经费不在经费支持范围内,各高校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门经费,切实保障技术转移中心的日常运作。

    由市财政支持的建设经费全部为直接费用,具体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等。其中,劳务费(主要用于支付给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非在编在岗的人员)和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支持经费的50%。经费内容涉及因公出国(境)费和会议费的,由各单位在年初分项预算控制数内自行调整。

    原则上不设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如确有需要,由学校在经常性经费中安排并根据《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按程序申报。 

    二、  材料填报要求

    请各中心认真对照建设任务要求和核定的预算数额填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申报文本》(见附件),申报文本加盖学校公章后,于419日(星期四)前统一报送至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251号甲505室),电子版发至 zhaoshang06@163.com

     

    联系人:市教委科技处        葛昊   23116745

    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  孙静   56635819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申报文本

    (见上海教育网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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