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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三平:进一步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4-10 点击数:12190

 随着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配套文件的发布,国家对民办教育全面实施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税费减免、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税费优惠政策,体现了民办教育修法精神,是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措施,深受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高度关注。鉴于民办教育能够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和提高教育运行效率,能够提供更多优质的差异化教育服务,以分类管理为基础,进一步完善针对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分别采取相对公平且有利各自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势在必行。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若干意见》及《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提出如下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上减负、改制建议:
  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税资格认定问题。《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建议规定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可直接到国税部门办理免税资格。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税收优惠。《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建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将土地、校舍过户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主体资格认定。《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建议规定经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一致同意、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或者个人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一)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税基较大,其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税务负担,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所以建议明确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鉴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贡献大、公益属性强、设置门槛高、政府管制严、校舍资产重等特点,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建议通过税收政策创新,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大力扶持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并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精神为指导,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规定,建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税收优惠。《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这一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遵循。建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将土地、校舍过户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
  (四)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按照200391日实施的《民促法》,现有民办学校均是非营利性学校,如果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补交相关税费问题对民办学校是一个沉重负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议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等不再补缴。
  三、关于民办学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依据《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
山西工商学院董事长、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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