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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公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4-7 点击数:2340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简称《实施意见》)的部署,2014年本市出台《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率先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经过三年稳慎有序的推进实施,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各项既定政策措施平稳落地并取得预期成效。

    为巩固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根据国务院《实施意见》关于及时调整充实、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既定部署,本市在全面总结三年试点经验成效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并经教育部同意备案,今天正式公布。

    《若干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时代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若干意见》着眼进一步把握好促进公平性与提升科学性的关系、国家选才育才与个人兴趣爱好的关系、高校育人方式改革与高中课程教学改革的关系,着眼更好地发挥高考综合改革作为上连高等教育育人模式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下引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的枢纽作用。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建立引导机制,引导促进高校精准合理提出选考科目要求。

    引导在沪招生院校按照国家要求,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选考科目要求。对于确需物理学科基础的理工类专业,在沪招生院校须体现引导考生选考物理科目的明确要求。

    调整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由在沪招生院校提出,经上海市教委认可备案后,统一面向社会发布,并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建立保障机制,促使学生选考情况与国家专业人才选拔培养要求相统一。

    为使学生选学选考情况与国家专业人才选拔培养需求更加匹配,《若干意见》明确建立选考科目保障机制作为调节杠杆,基本规则是:当特定选考科目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基数时,以保障基数为准,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当特定选考科目考试赋分人数多于保障基数时,则以实际参加该选考科目考试的人数为准,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保障基数按照国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需求确定。针对三年试点过程中学生选考科目的实际,先建立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从2018年高考招生录取时实施。

    第三,完善育人模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要求高中学校关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教学质量,确保高中课程标准面向全体学生的基础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二是深化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改革。在的环节,深化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设,确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可用。在的环节,引导在沪招生院校探索和参考使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发挥素质教育价值导向。

    三是引导促进高校优化选才育才机制。一方面,强化科学选才。引导高校根据目标定位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体系,据此确定招录学生所需的学科基础素养。另一方面,强化科学育才。引导高校同步抓好两个环节,深化高校育人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上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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