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理论研究

全国政协委员刘林: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3-19 点击数:295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文中简称《意见》)的颁布,在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在内的广大教师中产生了重大反响。结合《意见》和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价值引导要纠,为民办学校教师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随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推进,一些民办学校变企业、谋上市呈现快速发展之势,这种合规合法行为本无可厚非,而且也应依法依规支持营利性学校发展。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一些举办者的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忽视了教育公益性的本质属性,过度追求高收益,过度突出营利性,甚至某些民办学校为拉抬股价提出了远远超出正常水平的利润率——民办学校有被包装为暴利行业之嫌,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同感有被削弱之忧。建议中央有关部门要重视、关注这种现象,纠正舆论导向偏差,多宣传公益性民办学校,多树立奉献社会的一线教师先进典型,让民办教育界正能量得到弘扬,让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样的尊严和荣誉,从而更好地履行人民教师的职责。这里还要特别为幼儿教师呼吁下,如果因几个幼儿园几名教师的问题将全国几百万幼儿园教师全部置于互联网上公开监管,不仅有一人得病,众人吃药之嫌,而且有损师道尊严,不管公办、民办幼儿园,这种监管都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家校关系,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把法律规定的同等待遇真正落到实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许多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但是,颁布实施十五年来,相关法律规定在许多地方成了一纸空文,而且歧视、变相歧视民办学校教师的政策还在不断出台。此次《意见》也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我希望,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在督查《意见》落实时要特别关注民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同等社会待遇的落实情况,以督促改,以查促立。

  赋予民办学校更多办学自主权,让民办学校教师积极性、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选择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学科带头人、高端人才看重的不仅是民办学校的待遇,更看重的是体制机制的活力给自己提供的舞台。但是现行政策不分公办民办一刀切倾向严重,民办学校自主权越来越少。建议教育部从修改高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做起,把国家规定目录内的全部专业设置自主权下放给民办高校,给民办学校教师以自主发挥空间。同时以事中监督、事后评估代替事前审批,保证教育方向与质量。

  《意见》中提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必常必要。如果民办学校要使自己教师在职时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程度和退休后待遇水平与公办学校一致,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个人,都要承担极高的代价。建议按《意见》要求尽快积极施策,推动地方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优先用于教师队伍建设,釆用按比例分担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承担部分教师社保费用。

  建立合理的民办学校师资条件评估评审标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专、兼职结合本来是个优势,但现阶段在院校和专业设置、项目申报、质量评估等方面,对民办学校体制机制特殊性和发展的现状考虑不够,不能实事求是的对师资条件标准给予区别对待,有些地方搞一刀切,民办学校兼职教师在计算办学条件上不算数。呼吁建立适合于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条件的评判标准,不仅有利于民办学校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保持教育活力推进教学改革。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帮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一方面希望政府部门要引导公办学校尽量不要主动到民办学校挖人才,合理的人才流动也应与民办学校做好前期沟通;另一方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采取实际措施,支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结对子,帮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除了政府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学校办学者也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的要求,履行教师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保障教师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支持教师职业成长,激发教师积极性创造力,共同建设优秀教师队伍,为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人民政协报)

 

本文共1页 

关闭窗口

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  版权所有 ©2012-2019  沪ICP备13044383号-1

地址:上海市凯旋路30号5号楼  邮箱:shmbjyxh@126.com  

联系人:吉老师 15221330827  邮编:200042

投稿邮箱:13501745136@163.com mbeduxgc@163.com

当前在线人数:32272;累计访问人数:6190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