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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关于稳妥推行教育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提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3-9 点击数:3569

本网讯(中国网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在全国两会提出关于稳妥推行教育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提案,全文如下:

2014年,随着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和发改委自上而下力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英文简称“PPP”),教育基础设施PPP也呈现蓬勃发展之势。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统计,截至201612月末,教育基础设施PPP项目数量为553个,预计投资规模2189亿元,遍布我国25个省、市、自治区。然而,根据项目组在浙江、江西、山东、黑龙江等地调研发现,我国教育基础设施PPP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项目运行中都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动机功利,教育部门被动应付。中央政府强调,PPP不仅是一种融资工具,更是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抓手。然而,地方政府在国务院43号文取消融资平台后,出于缓解当前债务、融资建设学校、彰显政府政绩等目的,急于推出PPP项目。各地学校特别是公立学校建设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对社会资本兜底回购、固化收益等承诺,显示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或转移当前政府债务的功利动机。而在政府部门内部,调研发现,教育基础设施PPP为财政部门扮演主导角色,教育部门多被动应付、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教育主管部门甚至存在“一混就乱”的错误认识和抵触情绪,从而导致在部门协调、信息沟通、项目运作等方面不顺畅。

二是法规政策调整变化,社会资本面临风险。近些年来,我国教育法规政策不断调整变化。如在教育是否营利问题上,《教育法》从“不以营利为目的”到取消这一条款;《民办教育促进法》从允许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到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营利等,发生了巨大变化。教育法规政策这些冲突变化,一方面,使得长周期教育基础设施PPP项目不可持续,面临夭折风险,致使社会资本受到损失;另一方面,也让现有民办学校进退两难,潜在的私人办学者望而却步、持币观望,这都不利于我国教育基础设施PPP的顺利推行。

三是合作主体不够平等,项目运作尚不规范。PPP理念是伙伴关系、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然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治精神缺失、行事风格强势、PPP专业能力较弱现象,这使得在与社会资本合作中,难以达成伙伴关系;在设计合同时,时常出现“霸王”条款;在项目运行时,经常出现招标时间过长、部门协调不顺等各种纰漏。这不仅导致教育基础设施PPP项目难以推进,也对利益相关者造成了损害。

为更好促进我国教育良性发展、避免教育基础设施PPP项目的大面积失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现阶段必须审慎推行教育基础设施PPP项目。为此,经过调查研究,本人提出以下四条建议。

1.审慎推进,防止项目一哄而上。鉴于国际国内对教育基础设施PPP并无普遍认可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加上近些年我国教育政策的变化调整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门PPP专业能力亟需提升等原因,建议在教育领域推行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要极为慎重。中央政府应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在试点地区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再向全国扩散,较为稳妥。

2.完善治理,提高项目运行效率。各地教育部门应彻底摆脱把PPP仅作为融资工具的功利目的,提高认识,放眼长远,切实使PP成为提高自身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有效方式。就政府而言:首先,改变官僚作风,树立服务意识,真正与私人部门形成伙伴关系,平等合作、共同协商。其次,在学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给予私人部门充分自主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与此同时,加强对私人部门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和运行不当。再次,成立PPP小组负责政府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政府与私人部门的联系沟通,突出教育部门的业务功能,提高项目运行效率。

3.合理安排,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一是,合理选择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PPP模式。特别在义务教育禁止营利后,一些经济欠发达且学位紧缺地区,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对非义务教育领域的学校或营利性教育机构,可考虑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办学,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二是,合理设计合同细节,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保障私人部门合法权益;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避免因不适合PPP或财政资金不足而导致项目失败。三是,确保招投标信息公开透明,务必保证投标胜出者具有建设和运营学校的能力和经验,预防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腐败问题。

4.分类规制,完善顶层制度设计。首先,调研发现,作为教育基础设施PPP的两种主要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和特许经营在具体实践中经常存在混用误用、张冠李戴的现象,这不利于PPP项目管理和良性运行。鉴于两者有着不同的实践逻辑,并形成了不同的制度体系,建议在PPP立法或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它们分类规制,切不可混为一谈。其次,教育基础设施PPP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应考虑教育行业的特殊性,遵循新民促法分类管理的框架思路,在完善非营利性学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加大购买服务和政府补贴力度的同时,出台并健全营利性学校、机构特许经营制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参与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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