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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稳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2-10 点击数:1413

 本网讯(中国教育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正式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自治区各级政府将依法依规实行分类登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了平稳推进分类过渡,自治区对原有民办学校设置了过渡期,即201791日前获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由举办者在2023831日前自愿做出选择,过渡期内没有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治区要求各地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在用地和建设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在学生资助政策方面,所有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贷、补等资助政策。

除了对分类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最关心的产权流转和股权转让问题也做出了积极回应。按照规定,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这条规定积极保障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算是给民办学校吃了‘定心丸’。”作为一名民办学校校长,乌兰察布市集宁新世纪中学校长魏山虎对此深有感触,“这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

让魏山虎等民办学校校长们更为振奋的是,《实施意见》为民办学校破解贷款难、融资难等提供了新途径。文件提出将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2017年底,自治区教育厅与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签署了《民办教育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其中明确:若民办教育机构抵押不足时,银行可根据民办教育机构实际经营情况授予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以内的信用额度。

“这就意味着民办学校可根据上年度学费收入进行信用贷款。”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调研员刘星成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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