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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江苏放开营利性民办教育等23项价格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9 点击数:1389

 本网讯(新华报业网消息)记者18日从江苏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过对2015年版《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新的2017年版定价目录将从20182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目录保持现有电力等13()政府定价大项不变,放开食盐、营利性民办教育、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等23项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江苏是全国第2家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修订的省份。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定价目录是规定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近年来,随着价格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以及国家有关法律修订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目录进行评估修订。

  据江苏省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郭奇介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的目标,这次修订主要放开可以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定价项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定价的范围则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同时,按照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地方管理更为有效的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定价事项,下放给市县管理。

  具体来说,修订后的目录保持不变的13()政府定价大项为: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教育、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和重要专业服务。主要放开(取消)食盐,营利性民办教育,民航服务收费中的货物处理、保管收费,普通废弃物处置,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再生水价格,垄断性交易市场服务收费中的通信建设、人力资源、房屋交易,安全和消防设施检测、环境监测、委托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等23项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并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价等项目定价权下放市县,目录修订后,在13()定价大项中,除电力价格以外,市县参与其他12()定价大项的管理;在具体的定价项目分工上,经初步测算,市县参与管理的项目比例60%。这次修订还将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房产测绘、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项目,调整到目录脚注说明部分,暂按现行规定管理,视相关改革推进情况、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进程适时放开。

  “新版定价目录实施后,既要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对目录之外市场调节价项目的自主定价权利,也要严格落实目录之内政府定价项目依法定价的责任。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让定价权在阳光下运行。”郭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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