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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雷: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财产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2-11 点击数:1862

2016117日以前开办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财产权问题,是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类改革,涉及的一个大问题,是矛盾焦点,争议纷纷,也是下一步各省制定本省实施细则及如何进行过渡操作的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的修法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也就是说,修法决定公布之前的学校因为营非选择不同而有不同的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如果选择了非营利,修法决定十分明确,就是等到终止时,学校财产清偿后有剩余的,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这个规定,在方向上十分明确,就是给予补偿和奖励,这两个词就表明只能是剩余财产的一部分用来补偿和奖励,不可能是全部,业界都有共同的理解,只是在数量和比例上有争议而已。

但选择营利性的,修法规定,进行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税费,重新登记办学。这就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清算剩余财产归举办者呢?这是个大问题。各省已经出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没进一步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

我们认为,根据民办教育的立法沿革和全国人大的修法决定,修法决定前成立的民办学校,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进行财务清算,剩余财产在缴纳税费后应全部归属举办者,当然,国有划拨和社会捐赠的财产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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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首先,我们看民办教育关于此事的立法沿革。

历史上举办者财产权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二个阶段:

一是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学校停办以后的剩余财产,清偿完债务以后返还或折价返还出资人,这是承认举办者的学校剩余财产权的; 

二是02年的《民促法》,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规定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所有用,不得由举办者挪作他用。另外,民促法规定举办者是出资,不是捐资(这是很重要的措辞),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除清偿债务外,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理。但相应规定一直没有出台。

所以,按照唯一可以依据的,虽然是已经被废止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人有学校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可以类比的是公司法,公司也是法人财产权,但股东有破产清算后所有权。虽然《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但它是唯一明确规定学校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的曾经存在的法律。尊重历史,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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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修法决定

其次,我们再看全国人大的修法决定。

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我们知道,民办学校的财产来源主要就四个方面,一是举办者投入,二是政府投入,三是社会捐赠,四是办学积累。

按照修法决定,要进行财务清算,应该就是把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剥离出来,因为政府投入肯定是国有资产,社会捐赠从法律规定来说是用于非营利的,从捐赠人意愿来说不是给举办人的。

但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积累在清算后是应该归举办人的,修法决定没有说是部分或者适用补偿、奖励等词汇。

所以,我们认为,根据民办教育的立法沿革和全国人大的修法决定,修法决定前成立的民办学校,如果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进行财务清算,划出国有财产和社会捐赠财产,剩余财产缴纳税费后应全部归属举办者,认为只能拿出部分归属举办者是不对的。

当前,修法决定已经生效,各地实施细则还在征求意见,过渡落地办法也未确定,一校一策不知如何实施,怎样奠定未来发展的基础,关键时期,一定要防止三种情况的发生:

一是理论研究不顾及立法传承和修法决定原意,认为选择营利的原有民办学校财产清算只能拿出部分归属举办者;

二是各地实施意见最终形成书面文字,要求选择营利的原有民办学校财产清算只能拿出部分归属举办者;

三是在过渡时期内,具体落实转型的操作中,执行选择营利的原有民办学校财产清算只能拿出部分归属举办者;

最新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98日)》明确规定,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包括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企业家精神需要制度设计来引领,需要依法行政来释放,要保护举办者的财产权,才能有更多的企业家有信心办教育。

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今天,依靠资源红利、环境红利、人口红利、硬件投入红利的发展模式已经走到尽头。进行供给侧改革,必须要调动人的积极性,才会有创意、创新和创造,才会适应新一轮更高层次的发展。不要害怕给人分得更多。以人为本,激发活力,会让全社会获得更大的收益!

(民教大家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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