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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雷:企业家精神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6 点击数:2327

   在《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参加教育界代表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意见》对优化民办教育治理的启示沙龙上的发言:

        结合企业家精神文件里的三点内容,谈谈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环境新思路。

        一是文件规定要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这次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体现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要观察点就是分类管理改革中各省实施细则和后续过渡期落实中对举办者财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于选择了营利性办学的修法决定前的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财产权的保护。

        按照这次修法后的相关规定,老民办学校选择了营利性办学,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我们认为,剩余财产在明确去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外,应该全部归举办者所有,而不是部分。按照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停办以后的剩余财产,清偿完债务以后返还或折价返还出资人,这是承认举办者的学校剩余财产权的,02年的《民促法》规定,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除清偿债务外,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理。但相应规定一直没有出台。所以,按照唯一可以依据的,虽然是已经被废止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人有学校剩余财产的所有权。

        能否严格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所有权是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基础。

        二是文件规定要弘扬企业家精神,要遵纪守法,处理好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民办教育任重道远,是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但实事求是的说,社会对我们的评价并不十分高,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比无优势;民办中小学国际化学校遭到政府对课程和教材教育主权的质疑和检查;以中部地区为代表的中高考有优势的普通民办中小学在一定程度遭到当地民众的收费过高和侵占公办学校资源的质疑;民办大学和公办大学比没有优势,在应用型的探索上未见明显效果;培训教育在最近一年来政府的规范整顿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最近上市的一些民办学校关联公司,净利润达到36%40%,甚至50%,一个学校年度办学结余达到收入的一半,那是怎样开展教育教学、教师培养、教研科研、设备更新等工作的呢,是怎样对待自己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呢?再说自己是公益的非营利的,又有什么意义呢?

        三是文件规定要调动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企业家作用,进行供给侧改革,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时代的到来,我们民办教育人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过去的环境优势不在,过去的发展模式不可因循。过去发展依靠的人口红利、城市化红利、学历文凭红利、政策保护红利、政商关系红利等都已开始逐渐消失。过去董事长一个人把政府关系搞定,所有教职员工跟在后面落实即可。但未来学校发展要看社会的认可,要靠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努力来提高育人质量,内涵发展、优质发展、特色发展。

        未来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词是人才、资本、技术和模式,举办者要舍得给教职员工分利,要像这次文件规定政府对待企业家一样,激发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创新、创意,利用资本和技术创造更有利于教育发展和教学实现的科学模式,民办教育才能拥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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