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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放宽民办教育办学准入条件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3 点击数:2334

 本网讯(合肥日报消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发布。根据该意见,全省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意见,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其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

  安徽省还放宽了民办教育办学准入条件。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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