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以及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采光良好。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第八条 举办全日制民办学校须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校舍应具有法律效力、有租期在3年以上的合同(协议)。
第九条 举办者应有与建校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校园校舍。民办普通中学应达到《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试行)》,其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教学用房面积单设高中不少于4500平方米,完全中学不少于80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民办职业高中应达到《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其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教学用房不少于75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民办小学应达到《陕西省民办小学设置标准(试行)》,其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5亩,教学用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民办幼儿园应达到《陕西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其中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城市(指市区及县城)不低于100万元,农村不低于6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城市不少于80万元,农村不少于40万元,设计办学规模不少于150人。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达到《铜川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其中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内部配备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最低运转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具体验资办法由各区县教育局自定。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分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先申请筹设,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章程(包括以下内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设立的审批,并对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初审;民办小学,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民办幼儿园设立的审批,并对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农村幼儿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区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各类民办学校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西部”、“陕西”等字样,非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冠以“铜川”字样。
第二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安全设施、设备达不到中、省、市校园安全规定的;
(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三)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四)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五)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招生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管理责任。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民办小学,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师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年度工作考核,教职工职称评定、晋升,学生管理,招生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农村乡镇负责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举办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的管理责任。对未经批准私自举办的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办通知书,坚决依法取缔。取缔难度较大的,可会同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依法取缔。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凡省、市审批的民办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年检工作由县区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年审。民办小学、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组织年检工作。农村民办幼儿园由所在乡镇负责日常管理。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审批管理民办学校,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制定有利于发展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政策氛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