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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依法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9-19 点击数:350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79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步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期。
  学习贯彻新法,就要对民办教育现状有清晰的认识。民办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层次多样、类型有别的发展局面,为增加全社会教育力量、推动教育领域创新、促进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我国的民办教育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将公益性作为举办民办教育的动机和出发点的办学者越来越多,非营利性办学、期望长久发展的民办学校需要明确的法律定位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教育市场的客观存在,促使营利性教育机构和教育产业快速发展,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准予其发展和创新的空间。新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人民对高质量教育的向往,又符合未来教育发展之势,为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引擎增添了新的动力。
  学习贯彻新法,就要对新法的精神有准确理解。此次修法在认真总结民办教育发展几十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共作出16项修订,对制约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新的规范。
  新法进一步加强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调党的建设在民办学校的地位和重要性,把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上升到法律高度进行规范,是保障民办学校办学方向、保持其公益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明晰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完善了国家对两类学校的扶持措施,对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即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收费、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无论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指向,还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都显示了国家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决心和力度。
  学习贯彻新法,就要对分类选择有理性的把握。学习和贯彻新法需要推进和落实的工作很多,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要解决好如何选择办学类型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有清醒的认识,即分类选择实质上是一种道路选择,而非道德评判。新法提供了两条道路,即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供民办学校自主选择。正如新法所指出的,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因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两种不同类型与选择,从事的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没有高尚与低下的分别。不管是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只要学校办得好,坚持了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了社会需要的人才,教育的公益性就得到了体现,就都是造福社会的教育产业。其次,要明确选择是一个战略规划,而非盲动行为。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问题上,看似道路选择,实则更是战略规划。战略的选择首先基于决策层对学校发展的自我诊断,在发现自己优势和劣势的基础上,提炼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个性,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和目标,努力探索特色办学,以选择有方,但无定法,贵在得法为准则,理性做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判断。在具体选择上,选择非营利性,有更好的社会形象,能够吸引一定的社会捐助,同时有来自政府的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办学者可以集中精力提高办学质量,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选择营利性,举办者的创新与发展动力更大,与社会资本对接可能性更大,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进一步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拓展、调整和重组。新法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落实新法,既需要政府的配套政策,也需要学校的实际探索。新法已于20179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新法的实施,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对营利和非营利的灰色地带的政策也将进一步明晰,将会促进民办学校健全自身的治理机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以及内部管理体制等等。在新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政府层面,抑或民办学校层面,都需要有所作为。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民办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

(山西日报作者为山西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山西工商学院董事长、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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