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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入法更要落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9-18 点击数:3134

——访南京市教育局局长孙百军

9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落地,对于我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差异化扶持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引发强烈反响。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南京市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新《民促法》的颁布将会对当地的民办教育产生怎样的影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又将如何保障新《民促法》的实施?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市教育局局长孙百军。

新《民促法》直面现实难题

记者:近年来,南京市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在整体的教育大盘中,您认为,民办教育现在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其下一步发展又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

孙百军:截至20176月,南京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987所,其中民办中小学32所民办幼儿园、362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593所。民办中小学在校生规模5.16万人,占全市中小学在校生总数的8.60%;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9.92万人,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44.35%;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年培训量约99.5万人次。民办教育已成为南京市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政府公共财政对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公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再加上公办教师绩效工资施行、公民办教师身份差异、生源竞争日趋激烈,造成民办学校办学成本逐年加大,办学经费较为紧张,办学条件也落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

记者:在这样的背景下,您如何看待此次新《民促法》的落地?它对南京民办教育的未来发展有何意义?

孙百军:我觉得新《民促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突破了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或模糊问题。比如它加强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明确了实行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保障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强调维护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健全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等。

总之,新《民促法》把推动非营利性办学与放开营利性办学相结合,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协调,把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保护举办者合法权益相统筹,对于深化我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格局、满足人民多样化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营利划线消除政府顾虑

记者:您刚刚说南京市的民办教育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新《民促法》是不是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呢?

孙百军:新《民促法》通过分类登记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此前,民办学校统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原《民促法》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因此政府部门在给予民办学校财政扶持的过程中,会担心其经费被私人变相提取。

新《民促法》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不再取得办学收益,其办学结余也全部用于办学,这自然消除了政府的顾虑。

新《民促法》相关配套文件拓宽了民办学校办学渠道。“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这些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放宽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

新《民促法》还为民办学校提供了更多扶持政策和办学自主权,在民办学校财政投入、购买服务、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同时明确“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这对于民办学校丰富课程体系,开设校本特色课程提供了依据。此外,对于民办中小学自主招生、跨区域招生也给予了更多的自主空间。

新政落地考验教育部门智慧

记者:教师节前,南京有4位民办学校校长获得了全市教育管理者的最高奖“陶行知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教育局对民办教师的重视。新《民促法》在相关方面有没有给予更多的保障?

孙百军:目前,南京市各民办学校全部纳入属地区级教育部门管理,民办教师在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教师培训中享受同等待遇。

在职称评定方面,由于不受公办教师在结构比例及岗位数额方面的限制,只要民办学校愿意聘用且同意教师申报,民办教师即可以参评。

在表彰奖励方面,南京市也将民办学校全面纳入整个参评体系。这与新《民促法》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是相契合的。

新《民促法》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说明国家已将民办教师退休养老待遇问题上升至立法层面,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记者:新《民促法》实施后,南京将如何保护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

孙百军:下一步,南京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按照分类登记的管理要求,全面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在办理民政登记、事业单位登记及工商登记的细节要点,完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政策,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合法权益,让举办者通晓政策,能够自主选择。

南京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全部实现分类管理。我市将在现有民办中小学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特别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从现有的生均经费、教育装备扶持,扩大到购买服务、校园改造、课程建设、先进表彰等多个方面。同时将要求各区教育局同步设立区级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区内民办学校发展。

关于民办学校分类收费,南京市计划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用政府指导基准价基础上的浮动定价机制,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基准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在学费标准一定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此举既可实现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控,也能给予民办学校一定自主定价空间,可谓一举两得。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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